出口退稅證明

報關員向海關申請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

對需要在國家稅務機構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員向海關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海關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簽發並在證明聯上籤名、加蓋海關驗訖章,交給報關員。同時,通過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向國家稅務機構傳送證明聯電子數據。

業務概述,法律依據,納提供主表份數,提供資料,時限要求,承諾時限,工作標準要求,

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已報關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關退運並已補稅需要轉內銷的,同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購進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內銷的,審核不予退稅的,以及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補稅且原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期限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的。可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主管稅務機關徵稅部門憑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予以辦理進項稅額抵扣,沖減當期應納稅額。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納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1份

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證明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複印件和分批單
3. 載有《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時限要求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工作標準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證明等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增值稅發票上有多行購進貨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核可抵扣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5)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6)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
2.核准
審核通過的,列印《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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