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泉鎮冷泉村委會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冷泉鎮冷泉村委會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冷泉鎮冷泉村委會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4年9月17日第五屆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冷泉鎮冷泉村委會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通過時間:2014年9月17日
  • 通過單位:冷泉鎮冷泉村委會
  • 發文對象:冷泉鎮冷泉村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職責,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村民行為規範,第五章 工作機制,第六章 獎勵與制約,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確保村民在計畫生育事務中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的目標: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長效機制,樹立新型婚育觀念,大力開展優生優育服務,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綜合避孕率達標,杜絕違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
第三條、本章程是全體村民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規範,必須嚴格遵守。
第四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村民自治領導小組和村計畫生育協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職責

第五條、建立以村民委員會為主,村民代表、協會會長和會員積極配合,廣大育齡民眾主動參與的工作網路,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優質服務、民眾滿意。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職責
1、結合本村實際,組織實施計畫生育自治章程,規範村民的婚育行為。
2、適時組織育齡婦女開展以“優生、優育、查病、治病”為主的生殖健康服務,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抓好宣傳教育。
3、與村民簽定並履行計畫生育協定書,推行村務公開,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4、倡導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引導育齡民眾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設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條、村民代表大會職責
1、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關於計畫生育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決議。
2、依法監督評議村民委員會計畫生育的工作情況。
3、制定或修改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計畫生育協定書。
4、變更或撤銷村民委員會關於計畫生育不適當的決定和決議。
第八條、村民自治領導小組和計畫生育協會職責
1、帶領民眾學習、宣傳、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引導民眾開展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活動。
2、協助村委會在廣大育齡民眾中開展生產、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務。
3、參與村計畫生育工作的決策和管理,反映廣大民眾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計畫生育村務公開。
4、在村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村民委員會與村履行計生契約。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凡居住在本村或在本村擁有戶口、或房產、或土地租用權,年滿18周歲以上的村民,均為本村育齡民眾。
第十條、育齡民眾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計畫生育方面的權利。
2、享有村民委員會提供的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孕期保健、藥具隨訪服務、定期參加“孕(環)情監測”和生殖健康服務的權利。
3、享有參加村其他形式學習、培訓的權利。
4、享有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計畫生育建議和批評,對村委會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
第十一條、育齡民眾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計畫生育方面的義務。自覺執行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自覺實行計畫生育,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如出現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主動向村委會報告,並及時終止妊娠。
3、自覺遵守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外出務工、經商應主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自覺接受村委會組織的“孕(環)情監測”與生殖健康服務和村人口學校的學習培訓。
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繳納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6、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村民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樹立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順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後人、計畫生育丈夫有責等生育文明觀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舊的婚育觀念。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禁止違法生育。生育必須持《生育服務證》,新婚夫妻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並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後,方可懷孕生育。生育前應當到鎮計辦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生育關懷”、生殖保健服務和免費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需經個人申請、鎮計生辦審核,報市人口計生局審批等程式,領取《生育服務證》後方可懷孕生育。
第十四條、凡是早婚早育或非婚生育、間隔年限不到生育、違法多生第三個子女以上(含超生第三個)的夫婦,必須向村委會繳納“違約金”和到冷泉鎮計生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辦理落戶手續,享受政府計生部門的惠民政策。
第十五條、提倡和鼓勵當年生育對象選擇落實一項安全、有效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其手術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在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村民委員會報告並終止妊娠。
第十七條、年齡在18周歲—49周歲的村民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時,應申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其中已婚育齡婦女應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協定書;已婚育齡婦女在外出期間,堅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員會提供現居住(從業)地縣(市)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孕(環)情監測”證明。
第十八條、當家中有暫住30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時,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其婚育情況,並督促其辦理、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十九條、對外租賃房屋時,需向村民委員會提供租房者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簽訂房屋出租戶計畫生育責任書,監督租房者實行計畫生育。發現租房者有違反計畫生育行為時應積極勸阻,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
第二十條、不收留、包庇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對象,不阻撓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一條、符合再生育條件或有疾病需要取環時,應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鎮計生辦批准後方可施行手術。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管理與服務制度。形成“鎮指導、村為主、協會配合、民眾參與”的工作格局。村成立計畫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村黨總支書記任組長,村委會主任任副組長,村委會副主任、婦女主任、計生宣傳員、村計生服務員任成員。
第二十三條、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規定,村委會主任與育齡民眾簽訂計畫生育契約,規範村級管理行為和育齡民眾的婚育行為。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計生工作報告會,報告上年度生育情況、節育情況、獎懲政策的落實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請村民代表大會審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計生例會,使計畫生育工作情況日清月結。
第二十五條、推行計畫生育村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充分發揮計畫生育協會的職能作用,向育齡民眾提供優質、適用的術後、孕期隨訪服務、生殖健康服務和生產、生活服務。

第六章 獎勵與制約

第二十七條、獎勵
1、本村夫婦雙方是農業人口的村民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年滿十四周歲止,按省《條例》有關規定,落實獎勵政策,由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所需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2、計畫生育戶確有困難,村委會可以在民政優撫、上學、就醫等方面酌情給予照顧。
3、計畫生育戶調整種養結構的,可以優先享受村委會提供種子、信息、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育齡民眾違反本章程有關條款的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違法生育的,按省《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足額徵收行政處罰金、社會撫養費。
2、不按規定辦理或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外,並報上級有關機關按《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3、在出租房屋時,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按照有關計畫生育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收留、包庇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撓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5、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生育後,必須按《條例》規定向上級計生部門繳納行政處罰金及社會撫養費,同時按《章程》規定,2014年10月1日以前非婚生育的,一次性向村委會繳納“違約金”2000元,間隔不到生育二孩的一次性向村委會繳納“違約金”2000元;2014年10月1日以後非婚生育的,一次性向村委會繳納“違約金”1000元,間隔不到生育二孩的,一次性向村委會繳納“違約金”1000元。超生三孩的一次性向村委會繳納“違約金”1000元;超生三孩以上者,在三孩的基礎上每孩加收“違約金”1000元,即:四孩2000元,五孩3000元,依次類推。
6、對本村轄區內的外來流動人口,要查驗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及時向村委會報告;房屋出租戶、土地轉租戶或無償提供房屋戶的,對外來人口違反計畫生育規定懷孕或生育的而知情不報者,繳納“違約金”1000元;
7、本村外出育齡人員,應自覺辦理國家統一製作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每季度向本村反饋一次由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提供的婚姻、生育、節育情況證明,如不反饋者,每次繳納“違約金”600元。外出育齡人員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簽訂《計畫生育協定書》,不簽訂者徵收“違約金”600元。
8、本村生育孩子的夫婦,應在產後8個月內有一方落實一項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引產的已婚育齡婦女,應在引產後8個月內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人流的已婚育齡婦女,應在人流後3個月內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否則,徵收“違約金”100元。
9、違反計畫生育契約有關規定的,按契約約定,給予批評教育及其他相關的處理。
10、違反上述條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約金的管理
凡屬本村徵收的計畫生育村民自治違約金,由村委會分別設立會計和出納管理,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每半年公示一次違約金的徵收和使用情況。徵收的計生違約金必須專項用於人口計生事業,並進行公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由村民委員會解釋。若有與上級有關新規定不相一致的,由村民代表大會另行討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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