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引渡

再引渡,是指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後,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的引渡方式。

例如,1953年《匈牙利與保加利亞司法協助條約》第67條規定:“未經被請求的締約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國。”而許多國家的引渡法和有關的引渡條約,對於再引渡問題大多都未作明文的規定,國際實踐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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