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稅

稅課辯蘭芝名。即當鋪營業稅。清制, 各省民間開設典當業,應呈明地方官轉詳布政使司請領照帖,領帖開業判疊歸後,按年納稅。各省於奏銷時匯冊報於汗拒戶部。若業主無力經雅笑辯營時,可報停業,繳帖免稅。典當業稅則,直隸、江蘇、安徽、江西、浙囑笑漿江、福建、湖北、湖南、河樂刪煮榆南、山東道寒芝整、山西、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等省,每年每座當鋪稅銀五兩;雲南省每年每座稅銀四兩;貴州省每年每座稅銀三兩;奉天省每年每座稅銀二兩五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