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於2008年4月8日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兵團
  • 類型:成品油市場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師,兵團機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商務局,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內容

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兵團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兵團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兵團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成品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04)等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兵團轄區內(含師市合一區域)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兵團商務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各師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成品油市場管理中的違規行為。各師商務局負責對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兵團商務局負責核發兵團轄區內(含師市合一區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
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兵團商務局提出申請,兵團商務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師商務局提出申請。師商務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兵團商務局,由兵團商務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四)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九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油站建設符合《兵團2005-2010年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兵團石油有限公司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師商務局提交下列檔案: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出具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證明檔案;
(四)提交與兵團石油公司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定及相關材料;
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師商務局將不給予零售經營企業出具審查意見;
(五)規劃建設部門出具在擬建地段加油站的現狀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等材料。
第十一條加油站建設完工,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方可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檔案;
(二)油庫、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檔案;規劃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加油站(點)及其他設施的批准證書及驗收合格檔案;
(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六)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應向所在師商務局提供第十一條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所在師商務局初審後,將初審意見和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上報兵團商務局。兵團商務局審核通過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三條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式與期限
第十五條兵團商務局收到成品油批發資格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第十六條各師商務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兵團商務局。
兵團商務局自收到師商務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下達批覆檔案,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到批覆檔案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規劃、土地、消防、環保等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批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上報部門,由上報部門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第十七條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的新建加油站項目,招標方、拍賣委託人等單位的所在師商務局應向兵團商務局出具關於招標、拍賣標的物的規劃確認初審意見,經兵團商務局審核確認後,方可組織招標、拍賣活動;同時投標申請人和競買人還應當經兵團商務局同意並取得預核准檔案後,方可參加投標、競買。
投標申請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確認書》後,可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要求辦理新建加油站的申報手續。
第十八條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遷建、擴建加油站(點)等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兵團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由師商務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要求進行初審後,報兵團商務局審批。
加油站建設完工,並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程式要求,由師商務局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兵團商務局,兵團商務局審核通過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企業在取得批准證書後方可重新開業。
第十九條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原因需拆遷成品油零售企業的,要在符合城鄉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下進行。加油站在提出遷建申請的同時,還須提交當地有關涉及該加油站搬遷的城市、道路改造、拆遷的通知檔案。對未列入兵團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但確需遷建的加油站項目,必須經師商務局提出初審意見,並出具相關手續,報兵團商務局審批。
第二十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需舉行聽證的,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兵團商務局頒發。
第二十二條成品油批發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兵團商務局提出申請。兵團商務局初審合格後,報請商務部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髮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師商務局提出申請,經師商務局初審合格後,報兵團商務局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兵團商務局換髮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應向所在師及兵團商務局提交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
(一)填寫《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
(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三)經營單位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加油站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
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應附新的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明;若加油站是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變更的,還須提供租賃契約、新的出資協定等法律證明檔案;
屬企業地址變更的,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四)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新的經營單位應按成品油新企業設立條件,提交相應申請檔案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五)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變更的書面決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兵團、各師商務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兵團商務局授權各師商務局依據本辦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年審),將檢查合格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將年度檢查結果及工作總結報兵團商務局。
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兵團商務局授權師商務局在其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由兵團商務局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3個月內進行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由兵團商務局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撤銷其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由兵團商務局授權所在師商務局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1個月內進行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於不再具備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由兵團商務局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並將撤銷的決定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年審)辦理時間。
各師商務局組織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原則上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內完成。年審工作結束後,各師商務局應向兵團商務局上報年審工作總結,參加年審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兵團商務局將對年審合格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師商務局提供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複印件: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
(二)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三)與兵團石油公司簽訂的成品油供油協定,上年度協定的執行情況,以及上年度企業成品油經營狀況;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五)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七)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規、違法等情況的說明;
(八)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兵團商務局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註銷手續。成品油批發企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兵團商務局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註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並通知有關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兵團商務局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二十九條兵團、各師商務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兵團、各師商務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不得偽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註銷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所在師商務局收回,交回兵團商務局,並通知當地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範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製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兵團商務局將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
(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擅自建設加油站的;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相應規定條件的;
(四)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及未履行成品油供油協定的;
(七)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兵、師商務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六條兵、師商務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師商務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三)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四)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九)違反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兵、師商務局應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式,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九條已取得兵團商務局以上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但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成品油批發企業應於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成品油零售企業應於6個月內進行整改;對於期滿尚不符合條件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由行政許可機關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註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兵團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兵團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新兵辦發〔2005〕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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