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是指海上運輸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對船舶、貨物和預期運費構成共同安全威脅的情形。其存在是共同海損成立的前提條件,需具備真實性和危及共同安全的特點。例如,空船遇險因未威脅貨物而不構成共同危險,而合理措施如拋棄貨物需有效解除威脅並由各方分攤損失。
基本介紹
- 法律依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 構成要件:5項
- 分攤原則:按比例分攤
- 保險賠償:涵蓋犧牲及分攤
- 區別特徵:與單獨海損相對
- 理算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定義與特點,成立要件,法律後果,
定義與特點
共同危險系指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及運費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形,威脅共同安全的風險。其特點包括危險真實性、共同利益關聯性及解除措施的有意合理性。
成立要件
共同危險成立需滿足:
- 危險真實存在,非主觀臆測
- 危及共同安全,涵蓋船舶、貨物及運費
- 不可預測性,超出正常航行風險
法律後果
共同危險引發的共同海損後果包括:
- 特殊犧牲或費用由受益方按獲救價值比例分攤
- 保險公司對合理措施直接損失及分攤額承擔賠償責任
- 間接損失(如遲延損失)不納入分攤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