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通令

1967年6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針對當時打、砸、搶、抄、抓歪風的發展,聯名發出的通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六通令
  • 提出時間:1967年6月6日
通令內容,通令意義,

通令內容

通令共七條,內容如下:(1)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準抓人,都不準私設公堂或變相地私設公堂。(2)各級黨政軍機關的檔案檔案和印章,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準搶奪、竊取和破壞。(3)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絕對不可侵犯,革命民眾都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準侵占,不準砸搶,不準用任何藉口進行破壞。(4)嚴禁武鬥,嚴禁行兇打人,嚴禁在本單位和到外單位打群架,嚴禁搶奪個人所有的財物。(5)除國家專政機關奉命依法執行任務外,任何團體和個人,都不準對任何團體和個人,進行搜查和抄家。(6)由各地衛戍部隊和駐軍負責保證上述各條的執行。自即日起,對於違犯上述各條的,都應該嚴加處理。對於肇事者和背後挑動者,對於打死和打傷人的兇手,衛戍部隊和當地駐軍,有權逮捕和拘留,依法懲處。對於破壞、侵占和搶奪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物的,都必須追回或按價賠償。對於違犯上述各條的團體,分別情節輕重,在一定的範圍內通報批判。(7)各革命民眾組織,應該成為執行本通令的模範,並協助衛戍部隊和駐軍進行政治思想工作。

通令意義

六六通令曾在全國城鄉廣泛張貼,並在民眾中廣泛宣讀,對維護當時的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