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搜查

公開搜查是偵查機關依法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分子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措施。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依法進行公開搜查,往往可以發現作案工具、獲取犯罪痕跡和贓物等罪證,以及直接查獲罪犯。

公開搜查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除在逮捕、拘留人犯同時進行搜查的緊急情況外,應經縣(市)公安局長以上領導批准,並持有《搜查證》才能進行。參加搜查的人員必須有2人以上,並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簽名蓋章。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在逃,或拒絕簽名蓋章,應在記錄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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