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58號現發布《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範》,自2001年5月23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章總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範
  • 施行時間:2001年5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性質:檔案
定義,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執法許可權,第三章 中隊設定,第四章 勤務管理,第五章 先期處置,第六章 內務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 58 號
現發布《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範》,自 2001年5月23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正規化建設,規範公路巡邏民警執勤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是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和治安管理統一執勤執法的公安機關實戰單位。
公路巡邏民警是指在公路上履行交通和治安管理統一執勤執法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路巡邏民警執勤執法範圍以公路用地範圍為界。採用封閉式管理的,以隔離網為界。但在公路上處置違法犯罪案件,執行追捕逃犯、救險和其他緊急任務時,不受上述區域限制。
第四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交通秩序,糾正、處罰交通違章行為,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二)維護公路治安秩序;
(三)預防和打擊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查緝逃犯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
(五)制止亂設站卡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六)接受報警;
(七)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公民;
(八)公安部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實行規範化管理,應當做到執勤執法規範、裝備設施規範、隊伍管理規範。
第六條 公路巡邏民警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文明執勤、便民利民。
第七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的經費、裝備、編制應當納入公安機關正常經費、裝備渠道,列入編制序列。

第二章 執法許可權

第八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執法許可權包括:
(一) 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行為當場處罰;
(二) 對在公路上發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實行先期處置後,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三) 對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駕駛、運輸的機動車或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九條 公路巡邏民警在執勤執法時,依法行使下列權力:
(一)糾正交通違章行為;
(二)對交通違章行為和公路上發生的治安案件,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實施當場處罰;
(三)處理適用簡易程式的一般和輕微交通事故,對適用普通程式的一般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實施先期處置;
(四)盤問和檢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檢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物品;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六)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 中隊設定

第十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的設定應當根據公路里程、交通流量和交通、治安管理任務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原則上每30公里設定一個中隊。公路沿線人口稀少、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巡邏民警中隊的設定由沿線省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建在公路旁,在隊址公路兩側雙向500米處設定標誌牌,註明隊名、方位及報警電話。報警電話應當註明長途區號。已設隊址不在公路兩側的,標誌牌應當標明來隊路線。
第十二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民警原則上不少於10人,其中應當配備1至2名治安、刑偵業務骨幹。警力偏少的地方,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民警配備標準。
第十三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警械、武器及防護器材等裝備。具體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參照公安部《基層公安交通警察隊裝備標準試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設定辦公、住宿、警械和武器保管、留置等需要的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立“五小工程”。營房建設規模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本著實用和節儉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兼有一、二級治安卡點職能的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和重要路段的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配備必要的電視監控設施,建立公安信息固定和移動終端,有條件的可以建立中隊區域網路。

第四章 勤務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巡邏民警實行機動巡邏與定點執勤相結合,以機動巡邏為主的勤務方式。
第十七條 巡邏及定點執勤民警每班一般不少於2名。對轄區事故多發,交通、治安狀況複雜等重點路段,應當重點巡邏或者定點管控。
巡邏班次、周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安排,合理規範。
第十八條 警力不足的,根據轄區公路交通和治安情況,中隊之間可以實行聯勤;必要時,聯勤範圍可以擴大到大隊之間。
第十九條 實行聯勤制度的,違章處罰、處理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式的,聯勤單位之間可以相互通用有關法律手續。適用一般程式的,應當通知轄區所屬公路巡警隊處理。
第二十條 公路巡邏民警在執勤時,應當按規定著裝,攜帶警棍、警繩、手銬、警笛、對講機,並視勤務需要攜帶槍枝。
執勤車輛應當裝備防彈(防刺)背心、頭盔、盾牌、警戒帶、路障設備。
第二十一條 公路巡邏民警接處警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妥當。接到報警後,按30公里設定的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其他中隊到達現場的時間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公路巡邏民警中隊的設定情況予以規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可以在交通和治安情況複雜的路段設定交通和治安崗亭或者報警點,方便民眾報警、求助。
第二十三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制度,實行定路段、定人員、定時間、定任務、定責任的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公路巡邏民警到所轄路段執勤的,應當實行簽到和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的民警應當熟悉轄區交通和治安情況,中隊應當建立基礎資料檔案。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實行公路交通、治安重大信息報告制度:
(一)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初步情況,現場勘查結束後,按規定續報詳細情況;
(二) 下列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然後再按有關規定續報詳情:
1、客車相撞,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
2、涉及危險品運輸車輛事故;
3、涉外交通事故;
4、涉及重要黨、政、軍領導、社會知名人士的事故;
5、政法系統車輛、民警發生的事故;
6、與防汛、搶險、救災和社會敏感問題相關的事故;
7、地震、洪水、雪災、土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道路、橋樑交通中斷;
8、嚴重交通堵塞以及罷駛、堵路等群體性事件。
除有特殊規定外,公路巡邏民警中隊上報重大交通、治安信息的時間,自發現或者接警時起,不超過30分鐘。
第二十六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排查轄區路段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多發點和多發時段,科學安排勤務,制定相應預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公路巡邏民警糾正違章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公安部執勤執法有關規定,使用規範用語,文明執勤、秉公執法;
(二)指令駕駛員靠邊停車或者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段停車,將巡邏車停在違章車輛後方。民警應當保持安全距離,站在駕駛員一側車門外,指令駕駛員打開車窗,關閉車輛發動機,檢查駕駛員的有關證件後,實施糾正、處罰;檢查中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實施檢查及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不得將頭部伸入違章車輛車窗內或者腳踩車輛踏板;
(四)遇雨、雪、霧天或者路面結冰時,對違章車輛一般不予追隨或者指令違章車輛停車接受處理,但可以通過喊話等,提醒駕駛員改正。
第二十八條 公路巡邏民警執行治安檢查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人員實施,一人檢查,一人警戒。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巡邏民警駕車巡邏時,應當開啟警燈,汽車巡邏時速一般在40公里左右,機車巡邏時速一般在30公里左右,沿公路右側行駛。
執勤的巡邏車停車時應當靠邊停放,並開啟警燈。
駕駛二輪機車巡邏的,應當開啟警燈,民警著反光背心。
第三十條 除執行警衛、追捕、趕赴火災、交通事故現場等特別緊急任務外,公路巡邏民警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準使用警燈;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後車不得同時使用警報器;
(三)執行公務遇交通阻塞需要通行時,可以間斷使用警報器,不得連續長時間使用警報器;
(四)發現違章需要糾正時,可以間斷使用警報器,提醒違章司機接受糾正。

第五章 先期處置

第三十一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制定預防和處置公路上突發事(案)件預案。
第三十二條 對治安、刑事案件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防止違法犯罪後果擴大;
(二)保護現場並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依法劃定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
(三)組織追緝、堵截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疏散民眾,排除險情,疏導交通;
(五)扣押犯罪工具及可疑物品, 訊問違法犯罪嫌疑人,嚴防其脫逃或者繼續實施違法犯罪;
(六)詢問被害人和證人,調查、收集證據,收集案件線索,了解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對作案後逃離現場的,同時了解作案人數、作案人性別、年齡、身高、體貌特徵、衣著打扮、說話口音、攜帶物品以及實施違法犯罪的手段、工具和來去方向等;
(七)及時向上級和治安、刑偵部門報告案情及處置情況。
第三十三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在執行盤問、檢查、訊問、堵截、緝捕、押解等警務時,應當認真制定行動方案,精心組織指揮,妥善布置警力。
公路巡邏民警在進行上述執法活動中必須做到:
(一)在執行盤問、檢查、抓捕任務時,由兩人以上實施,與違法犯罪嫌疑人保持一定距離,並明確分工,高度戒備,確保全全;
(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先進行檢查,排除危險;
(三)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時,在確保違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控制後實施;
(四)實施押解、訊問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有效約束措施,防止其脫逃或者行兇;
(五)執行緝捕、堵截任務時,穿防彈衣,戴防護頭盔,並配備必要的武器、警械;
(六)對一般違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車輛以及一般違章車輛不得進行高速追截,避免給違章人、乘客、被追截車輛及其他人員、財物造成危害;
(七)對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駕駛者等危險人員乘坐的車輛可以進行高速追截,但應當儘快請求支援,儘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險。
第三十四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接受治安、刑偵部門的業務指導,並與治安、刑偵等部門在案件移交、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第三十五條 治安、刑偵部門對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按規定移交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諉。
第三十六條 對不能當場處罰,需要繼續查證的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移交案發地公安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堵塞交通等群體性事件,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強制措施的原則,並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規模及影響交通的程度,及時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同時勸告民眾離開現場;
(二)向民眾宣傳有關法律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勸說工作;
(三)在現場外圍設定警戒線,控制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在上級機關統一指揮下,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在一定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防止事態繼續擴大;
(四)在處置過程中,要注意防止誤傷他人,保護民警自身安全。
第三十八條 對適用普通程式的一般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設定警戒區和警示標誌,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的,應作出標記),向指揮中心報告,收集證據,尋找證人;
(二)在事故處理人員前來勘查前,指揮疏導車輛、人員繞行;
(三)對有人員傷亡、公路設施損壞或者可能引起爆炸、火災的事故,及時採取疏散人員、車輛和控制現場等措施,並立即向上級報告,通知醫療急救、路政和消防等部門趕赴現場;
(四)控制交通肇事駕駛員,如有逃逸,及時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布控查緝。
第三十九條 對自然災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
(二)搶救遇險民眾,保護財產;
(三)維護現場秩序,指揮救災車輛優先通行;
(四)對造成道路交通中斷的,指揮疏導車輛、人員繞行。

第六章 內務管理

第四十條 公路巡邏民警內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四十一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將“110”、“122”和其他報警、投訴電話在公路沿線明示,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對民警開展體能、射擊、擒敵、搜查、盤查、堵截、緝捕、押解等警務技能和戰術訓練。
第四十三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設立值班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接待民眾要文明禮貌,有關要求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保持備勤車輛車況良好,停放位置有利於快速出警。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備勤車輛。
第四十五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及民警管理、佩帶、使用槍枝、警械,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等有關規定。武器警械裝備室要有防護設施,確保全全。
第四十六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應當保持辦公室、值班室、宿舍內務整潔、規範有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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