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賠償制度

公證賠償制度是公證機關或者公證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公證賠償屬於民事責任的法律範疇,其構成要件是:(1)責任主體必須是公證機關或者公證人員;(2)責任主體必須是在執行法定職務的過程中實施了違法行為;(3)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直接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給申請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公證賠償制度應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全部賠償申請人財產損失的原則。

公證賠償的性質應如何定位,這主要取決於公證機關的性質。我國公證機關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的,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公證機關應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屬於行政賠償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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