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讓金融交易更安全

[案例來源]:公證網[案情摘要]: 二00五年八月八日,建行濱州市分行XXX辦事處與借款人濱州市北鎮街義和巷的XXX簽訂了借款契約,約定借款人從該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四萬元,期限至二00七年二月八日,借款人自願以其房產設定抵押。但至二00八年二月八日,借款人分文未還。為此,該辦事處向濱州市公證處提出申請,要求出具《執行證書》。[案例正文]: 二00五年八月八日,建行濱州市分行XXX辦事處與借款人濱州市北鎮街義和巷的XXX簽訂了借款契約,約定借款人從該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四萬元,期限至二00七年二月八日,借款人自願以其房產設定抵押。但至二00八年二月八日,借款人分文未還。為此,該辦事處向濱州市公證處提出申請,要求出具《執行證書》。濱州市公證處公證員認真核對了借款人的逾期事實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十款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執行證書》。在向法院提交《執行證書》前,濱州市公證處公證員隨同銀行信貸員一起來到借款人處,向其送達逾期通知,同時向借款人講明了違約行為的利害關係,在面臨被依法強制執行的法律威懾面前,借款人醒悟,答應及時還清本息。銀行也暫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起逾期貸款糾紛就這樣被消除在萌芽狀態。
【編者按】
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公證作為司法證明制度,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信用服務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信用法律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當前,以契約違約、欺詐等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信用危機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特別是各金融單位的貸款因為有些個人借款信用程度低而風險更大,。濱州市公證處自去年以來,積極與各金融單位配合,開展賦予借款契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業務,為各金融單位的貸款業務保駕護航,並已初見成效。 公證機關作為國家證明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機關的基本職能之一。在當前信用程度存在危機的情況下,對於各金融單位來說,賦予借款契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不失為保證金融交易安全的一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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