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促程式

公示催促程式

公示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式,屬於非訴訟程式,即特別程式。

程式簡介,適用範圍,特點,具體規定,

程式簡介

其特點是: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2.公示催告程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後銜接的兩個階段;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抗訴。

適用範圍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滅失,股東可依照民訴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的其他事項。

特點

1、公示催告程式的開始必須基於權利人的申請,法院在經過認真審查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批准其申請並作出公示催告。
2、申請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為條件,而對其他事項的公示催告申請,則以利害關係人去向不明,需要認定有關情況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請權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或權利人行使。所謂票據或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權利人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票據的持有或對事項的占有是合法的。
第二,票據或事項是在他手中喪失或情況不明的,即他是票據或其他事項喪失的最後持有人、占有人,僅對票據或其他事項主張權利的人,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式可在兩種情況上適用:
第一,按照規定可以依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申請人向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第二,其他事項喪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請公示催告,以有關法律有無規定為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是指票據以外的其他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公司股票等。

具體規定

(1)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2)人民法院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3天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3)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無效;
(4)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受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6)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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