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收費

公用事業收費也稱為公用事業價格。《價格法》規定,對重要的公用事業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我們認為,這裡講的重要的公用事業具有兩個根本性特徵,一是關係國計民生,二是具有“自然性壟斷”。而後一特性是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根本原因。

定義
公用事業,按照西方國家的解釋,是指“受公共利益影響的經濟行業及其活動”,主要包括為社會提供能源(電力、天然氣和人工煤氣等)、郵電、用水、供熱和公共運輸等服務的國有或私營公司及其經營活動,污水和垃圾處理業有時也包括在內。這些部門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即依據提供服務過程中的物質消耗和勞動消耗,向享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即公用事業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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