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座相承減

公座相承減

公座相承減(gōng zuò xiàng chéng jiǎn)源自唐代法律文獻《唐律疏議·名例·人兼有議請減》,屬於古代司法術語。

該成語指主審官員與同職官員共同承擔公務過失責任時,若因判官錯誤適用法律導致量刑過輕(失出法),相關人員可依據規定逐級減免處罰。其與"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等條文並列於法典,體現唐代司法量刑調節機制的層次性。

作為唐代特有的刑罰減免制度,公座相承減在《唐律疏議·名例·人兼有議請減》中明確記載適用情形,系古代司法對官員連帶責任的規範化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座相承減
  • 拼音:gōng zuò xiàng chéng jiǎn
  • 釋義:主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而相承減
  • 出處:《唐律名例一人有議請減》
主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而相承減。《唐律名例一人有議請減》:“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用於描寫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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