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公害糾紛處理法是日本1970年制訂的適用於處理各類公害糾紛、案件的專門的程式性法律,也是迄今為止世界各國法律中唯一的專門的環境程式法。共3篇9章54條。公害調整委員會(以下稱“中央委員會”)在依據本法規定實施對公害糾紛的斡旋、調解、仲裁和裁定的同時,要對地方公共團體所實施的有關檢舉和控告公害案件的處理進行指導。

主要內容是:(1)公害糾紛處理機構——公害等調整委員會(又稱中央委員會)和都道府縣公害審議會(又稱地方審議會)的組成。委員任職期限與職責、受案範圍;(2)公害糾紛處理程式——斡旋、調解、仲裁的適用及其文書格式與效力,申訴及其限制,(3)違反程式的法律責任或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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