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公安部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為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 百科完善:劉慶 蔡小敏
公告全文
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為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四、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五、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噹噹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七、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制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八、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要嚴格設定查詢許可權,嚴格控制知悉範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九、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十、歡迎廣大民眾積極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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