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是由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公安部
  • 文 號:88]
  • 發布日期:1988-3-3
發文單位:公安部
文 號:88]公(教)字24號
發布日期:1988-3-3
執行日期:1988-3-3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公安專門人才,實行軍事化管理。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七年四月發出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結合公安高等學校的特點,制定招生工作的暫行辦法如下:
一、招收對象和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考公安高等學校: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勤奮學習,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二)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身體健康,符合從事公安工作所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未婚,年齡不超過二十二周歲(外語專業不超過二十周歲);
參加公安工作兩年以上,有實踐經驗的優秀在職公安幹警經所在單位推薦,年齡可放寬到二十八周歲,婚否不限;
公安戰線英雄模範和一、二等功榮立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年齡、工齡、婚否不限。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凡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第四章規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外,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勇敢機警,志願並適於做公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政治思想落後,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指與考生在政治上、經濟上有直接聯繫的)在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等地擔任反動職務、從事反革命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直系親屬中有被處死、關押的犯罪分子或犯有嚴重政治錯誤,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其他原因不適於做人民警察的。
三、身體條件檢查
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身體健康狀況標準外,對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要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於1.70米(個別省不低於1.65米),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低於45公斤;
(二)左右單眼裸視力,理科類專業應在1.0以上,文科類應在0.7以上,矯正視力應在1.0以上;所有專業的考生都必須無色盲、色弱;
(三)兩耳無重聽;
(四)無口吃;
(五)五官、體型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徵、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無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各種殘疾。
女生在招生總數中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四、考試與錄取
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核,提前單獨錄取。各地招生辦公室可將報考高等公安學校進入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分重點院校與一般院校分數線)以上的考生檔案材料一次投檔,由公安高等學校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未被錄取的考生,可參加其他高等學校的錄取。如按原計畫錄取不能保證質量,允許調到其他省、市、自治區錄取。
為了做好錄取工作,各地招生辦公室可將報考公安高等學校進入錄取分數線的考生名單(含姓名、住址、考分、年齡等情況)在錄取前提供給當地公安機關和院校招生人員,以便及早進行政治審查和面視,保證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對公安系統的英雄模範和一、二等功榮立者,總分低於最低控制分數二十分以內,對具有兩年以上公安工作實踐經驗的優秀在職公安幹警,總分低於最低控制分數線十分以內,均可提供檔案,由院校審查錄取。
五、學制和待遇
(一)本科學制四年,學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準予畢業,發給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按本科畢業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機關工作。
(二)學生入學後,著人民警察服裝,享受公安專業獎學金。
六、宣傳及報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和招生院校要積極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各地招生辦公室、有關中學應予以協助,向考生講解公安高等學校招生的有關規定,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考生需單獨填報志願,具體辦法由各省招生辦公室決定。填報公安高等學校志願的考生,仍可報考其他高等學校。
對志願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招生人員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關中學,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現及其他有關情況。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專科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做好招生工作。
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院校招收地方高中畢業生的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事院校招收地方生的辦法執行。
九、組織領導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工作,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和公安系統招生院校聯合成立招生領導小組(由公安廳、局牽頭),具體負責招生工作和處理招生遺留問題。經協商同意,也可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為招生院校代招學生。參加招生的各有關單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十、其它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發現徇私舞弊、“走後門”等不正之風,應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本辦法由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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