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利率

公司債券利率

公司債券利率(interest rate on debenture),公司債券票面上載明的債券利息與券面金額之比。債券利率是公司衡量債券籌資成本的基本依據,也成為投資者確定投資與否的客觀尺度。債券利率決策問題綜合性強,十分複雜,確定發行債券的利率總的原則是既在發行公司的承受能力之內,儘量降低利率,又能對投資者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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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因素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債券利率應主要考慮以下6點因素:
(1)現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水平。銀行儲蓄和債券是可供投資者、居民選擇的兩種形式,一般都從收益高、風險小兩個方面去考慮,由於債券資信不如儲蓄,所以一般來說債券利率應略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水平。現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債券利率的下限。
(2)國家關於債券利率的規定。現行企業債券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這是企業債券利率的上限。
(3)發行公司的承受能力。為了保證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和債券發行公司的資信,需要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量入為出。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報酬率是債券的基本決策因素。
(4)發行公司的信用級別。如果發行 社會知名度高,信用較好,則可相應於可相應降低利率,反之,則相應提高利率。
(5)債券發行的其他條件。如果發行的債券附有抵押、擔保等保證條款,利率可適當降低,反之,則應適當提高。
(6)其他券種利率、債券市場行情、國家金融政策等。

公司債券

概述
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債券,所以,一般歸類時,公司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為公司(企業)債券。
新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淨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第一百五十九條 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一條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三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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