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一項債務所使用的金額。我國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評估價格:是經過法定機構的專業人士按照規則評估的價格·因此,評估價格和公允價格是不一樣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允價
  • 出自: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
  • 解釋: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金額
  • 規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土地使用權屬於該法規定可以以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財產。當然應該評估,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因此,應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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