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官兵莊田

清代八旗莊田之一。分畿輔八旗官兵莊田、駐防八旗官兵莊田及盛京八旗 官兵莊田三種。畿輔八旗官兵莊田之土地,為清兵入關時所圈占之民人土地,共十三萬零九百一十六頃余;駐防八旗官兵莊田由駐在地直省撥給;盛京八旗官兵莊田分別在鐵嶺、安平、石城、大城等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八旗官兵莊田
  • 外文名:無
  • 詞性:名詞
  • 類別:清代八旗莊田之一
八旗制度簡介,政治制度,經濟文化,八旗制度下的刑律,管理法,句題外話,

八旗制度簡介

明朝立法從明代中葉就逐漸散亂,之所以用了一百餘年才最終倒台,實在是因為我們的帝國過於龐大,任何新生的力量都難以一口吞下,神宗萬曆皇
帝曾進行了六場戰爭,贏了五場,包括在朝鮮完勝日本,只輸掉一個薩爾滸戰役,這場戰役間接導致滿洲人的興起,並最終統治了整箇中國。
滿洲人建立的清帝國通常被認為是一個奇蹟。一個只有幾十萬人口民族,竟然征服並牢牢統治了人口將近一億的漢族地區和蒙藏回疆廣袤的面積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數字也並不奇怪。實際上如果將任何年代的中華帝國中官僚和貴族人口合計,差不多也是這個比例。換句話說,滿洲人
基本上構成了帝國的新的上層金字塔結構,而一個小小的民族能夠實現這一點,其中的奧妙,就在被稱為“八旗制度”的滿洲人組織方式上。
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爾哈赤創建的一種耕戰合一的社會組織形態。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爾哈赤創建的一種耕戰合一的社會組織形態。是軍政合一
的最高一級單位,因為出征時用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種顏色的軍旗以示區別,所以也稱為“八旗”。後來又將被滿
洲人征服的蒙古、漢人編為蒙古八旗、漢八旗,連同滿洲八旗一共三八二十四旗,但其核心還是滿洲八旗。
八旗的上層結構則可以概括為“用血緣粘合地緣,用族權支持政權。”這兩句話是從西周篇直接拷貝過來的,因為他們簡直太相似了。而固山統

政治制度

帶甲喇、甲喇統帶牛錄這樣的組織法則,則是標準的金字塔結構。其實類似的結構在本沸沸整個法制史中出現過不止一次,鮮卑民族的府兵組織,女
真民族的猛安謀克,成吉思汗的十戶、百戶、千戶、萬戶,簡直是幾乎任何一個新興民族都靠這樣的模式將自身組織起來,然後才能在戰爭中征服中
國大地。因此十七世紀的滿洲人,社會發育程度已經達到西周時期的水平。
從法權結構看來,這又是一個非常怪異的帝國,如同一具陳舊衰老的身軀上“嫁接”了一顆年輕稚嫩的頭顱。滿洲社會經歷著活力四射的青春期
,將新學到的中華法系的原則發揚的淋漓盡致。但對中華法系的主體漢族社會來說,卻在“失去大腦”的狀態下被異族帶領著退回到昨天。中華法系
的問題並不是如何更有效的回到過去,而是如何面對從組織力量對抗野蠻人的征服到發展工商業經濟的轉變。清帝國的容光煥發阻礙了這一進程,從
這個意義上講,清代法制是中華法系發展的重大退步。

經濟文化

1“計口授田諭”、包衣和肉刑:
早期滿洲人將土地理解為河流、森林乃至空氣、陽光一樣是公共物品,建立後金之後,“土地公有”觀念的影響仍然存在,努爾哈赤結合八旗制
度,將土地也按人頭平分給八旗民眾。天命六年(1621年),他發布“計口授田諭”,將征服的遼東土地除保留一部分“給我駐紮此地之兵馬“的公
田之外,”平均分給,每一男丁五日種糧之田,一日種棉之田。”任何君主進行的均田措施都是有潛台詞的,就是授田的農民負擔支持君主的義務,
人頭稅體制總是與均田令如影隨形的出現,北魏、隋唐如此,一千餘年之後的滿洲的大金國也如此,均田之後,“三男丁耕種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內
,一人當兵,此二十丁內,一人應役。”
大金國擴張太快,征服獲得大量人口、財富,自身農業生產反而顯得並不重要。加上出關後又迅速融化到土地私有化到了相當程度的漢族社會,
因此滿洲早期“均田令”往往不為人注意。其實“計口授田”才是八旗精兵征服關內的物質基礎。入關後的“圈地令”,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國有均
分”土地制的延續。
滿洲社會的奴隸現象也比較明顯。努爾哈赤征服女真各部,全體滿洲人也都可以當作是他的家奴,在滿洲人看來,“奴才”有“親近”、“自己
人”的含義,因此滿洲貴族在皇帝面前自稱“奴才”,以區別於漢人官員稱“臣”,這甚至是一種特權。不過滿漢平民一般被稱為“諸申”、“伊爾
根”,分別是滿語“國人”、“民”的意思,對國家除了編戶義務之外,人身依附尚弱。而完全屬於主人的奴隸則被稱為“包衣”,滿語“家裡人”
的意思。滿洲內部矛盾簡單而擴張極快,丁壯奇缺,包衣的待遇還算不差。後來滿洲征服了大片領土,主子們飛黃騰達,奴才們也跟著發跡,混個“
莊頭”之類的奴才總管不成問題,因此包衣對主子也很效忠。曹雪芹四世祖曹振彥是睿親王多爾袞家的包衣,直到康熙朝,曹寅還對皇帝自稱“包衣
老奴”。這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也是滿洲內部穩定堅實的原因之一,而這種“主子面前的奴才,奴才面前的主子”的雙重法律地位,也是造成一般
社會成員作為法的主體的意識嚴重扭曲的重要原因。
出關以前的滿洲人的法律也向遼夏金元一樣原始簡單。法律基本上是軍法和刑法,財產法和契約法則簡單的可以忽略不計。有人願意將“八旗制
度”稱為行政法,我更傾向於理解成社會組織方式,雖然八旗制度的上層規則勉強可以稱為“官制”,但那只是八旗制度的一個側面。入關前的刑法
基本上是部落民狩獵習慣和軍紀的發展總結。滿洲社會自身文化水平非常落後,連成吉思汗《大札撒》這樣水平的民族法典都沒能孕育出來,其罪名
散亂無章,主要包括侵犯八旗貴族和汗(皇帝)、逃亡叛逆、殺人盜竊、通姦乃至迷信殺人等。
懲罰犯罪的方法也是典型的野蠻落後。死刑有斬首、燒殺、炮烙、碎屍、淹死等。關外時期滿人始終處於擴張戰爭中,勞力十分缺少,因此沒有
流徒等自由刑和勞役刑,個別貴族有“拘禁於空屋子內”的處罰,大多數社會成員則廣泛採用便捷的肉刑和痛苦刑,如鞭責、“打腮”、“貫耳鼻”
、“射鳴鏑箭”等,還有餓飯等特色方式。另外輕罪過失也採用納金贖刑的做法,一切都似乎都回到了漢族先民的商周時代。

八旗制度下的刑律

2。八旗制度下的刑律
清代雖然沒有公開搞類似元代“四等人”的民族歧視法,但只是為了表面上的公平,以免激起漢人的反抗。特權是不需要大聲宣布的,只要落到
實惠,不妨悄悄進行。《大清律》固然幾乎完全沿襲前代,但是實施中,必須加上“八旗制度下“五個字的定語,凡是遇到旗人犯罪,定罪量刑與漢
人並不相同。
首先是旗人處刑方面的區別。《大清律·名例》規定,“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數鞭責。充軍留遷,免發遣,分別枷號。”具體枷號折抵法則是
相當輕的,比如僅次於死刑的充軍,折抵枷號70~90日,甚至雜犯死罪者也可以枷號,(真犯死罪者不可)。清沿明制無官當,但類似原理的“消除
旗籍”即將旗人降為漢民則是旗人特有的處罰方式。其次是司法方面,旗人案件由特定機關審理。京師平民旗人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貴族由宗人府
審理,民事案件由戶部現審處審理。地方官員可以審理地方涉及旗人的案件,但無權判決,只能提出審理意見,交由相應的滿人審判機關——理事廳
處理,理事廳是類似現在“軍地聯絡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專門負責協調八旗駐軍和地方關係,官員也都由旗人擔任。旗人的刑罰執行也不同於漢人
,斬立決者可以減為斬候監,刺字不刺面而刺臂,徒刑則有專門的監獄。
特權法實施的結果自然是旗人“自恃地方關不能辦理,固而驕縱,地方官難於約束,是亦滋事常見。”雖然和蒙元時期比較起來,滿洲人的民族
特權還是比較克制的。尤其是後期,征服者與被政府者的角色已經大大淡化,滿漢兩族無可避免的融合,這些特權法也逐漸消亡,但是整個清代,民
族特權法一直是存在的。
八旗子弟也不是沒有付出代價的。對於皇上來說,旗人是維持皇權的支柱,他們也就永遠被固定在皇權支柱的位置上。雖然有各種法律上的優待
,但條件是滿洲人必須保持粗朴剽悍的騎射風俗。法律對旗人另有些專門的限制,比如滿漢不婚,旗人不得從事農工商業,只能“讀書習武”,讀書
當然也只能讀皇帝指定的書籍。為了保持旗人騎馬的習慣,特別規定旗人不得坐轎,甚至還專門致書朝鮮國王不得象迎接明朝使臣一樣預備轎子迎接
滿人。每年在承德避暑山莊進行的“木蘭圍場”,滿蒙文武官員都要比賽射箭,不及格的要罰俸、革職。皇帝還專門立法鼓勵旗人去學習越來越沒用
的滿文、滿語。儘管這些措施的實行並未改變滿人漢化、八旗軍隊腐化的大趨勢,但對旗人社會正常發育的阻礙,卻也起了不小的壞作用。清末的八
旗子弟除了騎馬射箭一無所長,反而成了一個異常潺弱的民族。

管理法

3。禁盟社、文字獄和豐富的頭髮管理法
優待旗人的法律的另一面必然是嚴厲壓制漢人的反抗。異族統治雖然實現了上層結構的穩定,但同時也帶來了上層和下層深刻的民族矛盾。滿清
統治集團必須有效的壓制漢人的民族意識,才能實現清帝國的長治久安。政治性“三謀犯”空前強化起來,不僅用刑強度和株連範圍超過前代,內容
也有新的創造。
滿族人口遠遠少於漢族,就是靠有效組織才統治全國,內心十分清楚“團結就是力量”的真理。為了防止漢人聚眾造反,清律中嚴禁結盟組社。
包括“抗糧聚眾、罷考罷試至四五十人者”,首斬從絞;“倡立邪教,傳徒惑眾滋事”,首斬從絞,父母不知情也要流三千里;乃至於漢族傳統的“
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兄弟者”都成了犯罪,首絞從流。宋明以來士大夫結社講學的習慣,至此磨滅殆盡。
儒家思想主要靠自身的論證戰勝對手,很少依靠刑律懲戒異端,自從秦代焚書坑儒之後,法律也基本不處理純粹的思想罪。清代儒家思想官方學
說的地位沒有改變,但是對漢民族的民族意識卻極力壓制。尤其是針對傳統漢族社會的精英:士大夫,除了用科舉控制(下詳)之外,思想罪也空前
發達。從順治康熙到雍正乾隆,一百多年之間文字獄不斷,朱元璋搞的那幾個案件,在清代諸帝面前簡直不值一提。清代懲治思想犯是一貫的、有明
確用意刑事政策,其目的是壓制漢民族的主體意識成長,絕非壞脾氣的皇帝偶然發威所致。
儒家思想體系里,殺戮文人是“亡秦之政”,清代諸帝也不願意被扣上這個帽子,多次聲稱“不以語言文字罪人。”清律中也確實沒有文字獄的
條款,但凡是文字獄均引用“謀反大逆”罪名處理,這是最嚴重的罪名,而且株連極廣。康熙朝,有莊廷【釒龍】廷私修《明史》,其中有不敬清朝
的文字,案發時莊氏以死,處以開棺戮屍,並殺其父兄弟子侄以及作序、校正乃至刻板、印刷、販賣、保存諸人甚至鄰居、外加“失察”的地方官共
70餘人,並將婦女兒童發配東北為奴。現在天天拖著大辮子在電視上勾引良家婦女的乾隆皇帝,也是製造文字獄的好手,往往一言一語就鍛鍊成獄,
有人統計,乾隆時期死於文字獄的士人多達上萬,這是中國法制史上文字獄的第二個高峰。
在留思想還是留腦袋的選擇下,倖存的漢族知識分子將全部精力投入考證古文字的音韻,國小大興,形成所謂“乾嘉學派”。國小的興起對律文
的精緻化有一定的意義,如王德明的《讀律佩觹》中對律文中“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釋義,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但這些文字
注釋工作顯然沒有觸及法典的整體結構。我經常說中華法系發展到明末已經“腦死亡”,就是因為清代雖然中華帝國的軀殼仍然存在,但中華法系已
經完全停止思考,只是在異族的馬鞭下保留一顆吃飯的腦袋而已,如果這顆腦袋還沒有和頭髮一起去掉的話。
滿洲人為了狩獵方便,習慣將前額的頭髮剃去,並將後面的頭髮梳成髮辮。這和漢族“身體膚發受之父母,不可毀傷”的傳統截然相反。清初為
了消滅漢族的民族意識,下令讓漢民剃頭,漢族掀起大規模反抗,很多地方降而復反,滿洲人則嚴刑彈壓,“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經過血腥
鎮壓,大量帶著頭髮的腦袋被砍下,剩下的人中有些試圖搞花樣,寧可依照和尚的規矩將頭髮全部剃掉,也不剃滿清的“陰陽頭”。於是又出現鑑別
和尚、禿頭、瘌痢頭的法規,凡是剃頭不真出家的,全都按照反抗“剃頭令”處罪,甚至有的地方禿頭上街還要政府發放證明。清代的剃頭令是非常
細緻的,直到乾隆年間,還對畜發演戲的優伶發出上諭,鄭重聲明剃頭是嚴肅的政治問題,不允許絲毫通融,否則“枷責示懲”(《清高宗實錄》卷
919),至於由此造成戲台上的古今人物一律拖著醜陋大辮子上場的奇觀,皇帝就不予考慮了。
之所以花了這么多筆墨考證清代豐富發達的頭髮管理法,只是想告訴大家,一件簡單自然的事情,在極度的皇權下能夠扭曲到什麼程度。國家要
立法確立“官方髮型”,違法梳頭者甚至要處以死刑,這樣的法律有多么荒唐!中華法系的故事已經快給大家講完了,那么多莊嚴神聖發達細緻的法
典,其本質和這些無聊的“剃頭法”沒有絲毫的區別,都是維持皇權的手段與工具。離開皇權與暴力,他們一天也不能生存。他們不過是些皇權下荒
誕可笑的禁忌而已。

句題外話

4 再說幾句題外話,很多人都認為明代帝王昏庸荒唐,清代帝王雄才大略,其實帝王本人的素質並不是主要問題,帝王的權威完全依靠他所在的組
織機構,乾隆皇帝要平萬里之外的回疆,八旗精兵就給他打下來,這樣的帝王自然英明偉大,明武宗要出京巡查,手下官僚就議論紛紛,上表的上表
,辭官的辭官,他又哪裡來的威風?加上清代對文人管理嚴格,漢人官員處於欲自稱“奴才”而不得的境地,乾隆六下江南,“花的銀子跟海水似的
”,滿漢官員除了歌頌皇威浩蕩,哪敢牙迸半個不字?《四庫全書》主編紀曉嵐稍稍微表不滿,乾隆便呵斥道:“朕以汝文學尚優,故使領四庫書,
實不過以倡優蓄之,汝何敢妄談國事!”由此可見漢族士人的真實處境。由這些人記錄下來的歷史,皇上的形象自然是完美無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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