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刀刑

八刀刑,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謀逆君主之罪,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從元朝編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八刀刑
  • 開始:元朝
  • 結束:1905
  • 第一刀:胸口
八刀刑,儈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從元朝編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
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
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僕謀害主人。
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斬斷他人四肢(施以巫術);殺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組織幫派以製造恐怖。
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衝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 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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