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中國現代“兩稅”)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相關概念,外資企業,購房兩稅,農業兩稅,稅務局兩稅,進口兩稅,
中國現代企業的“兩稅”主要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這“兩稅”。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作為我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的開始。後為平衡涉外企業稅負,促進對外開放,1991年4月全國人大將兩法合併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規範則始於國營企業“利改稅”,國務院先後發布了《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而形成了按經濟性質設定的企業所得稅體系。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合併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發布《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通過不斷改革,我國形成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內資企業在任何地方的稅率都是33%,而外資企業在特區稅率是15%,在沿海14個開放城市是24%。結合其他產業性政策等因素,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在11%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在22%~24%之間。

相關概念

兩稅合一:是指將兩部法律法規統一成一部所得稅法,在稅率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兩稅”的合併在2000年以來成為關注的熱點。2006年8月,國務院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草案)》;9月,國務院將《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及其說明,正式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實踐證明,過去對外資企業採取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5月以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稅率為25%。

外資企業

·國務院 1980年9月10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1980年12月14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國務院 1981年12月13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 1982年2月2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3年9月2日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財政部 1983年9月2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國人大 1991年4月9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國務院 1991年6月3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購房兩稅

契稅、房產稅

農業兩稅

中國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稅務局兩稅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征),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徵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菸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停止徵收;少數地區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菸葉稅。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進口兩稅

增值稅和關稅。部分貨物(主要是奢侈品)還要徵收消費稅。
2011年海關代征進口稅收完成13607億元,比2010年增收3079億元,增長29.2%。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