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是指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製造”,生產或製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完全在一國生產或製造的進口貨物包括:
(一)在該國領土或領海內開採的礦產品;
(二)在該國領土上收穫或採集的植物產品;
(三)在該國領土上出生或由該國飼養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
(四)在該國領土上狩獵或捕撈所得的產品;
(五)在該國的船隻上卸下的海洋捕撈物,以及由該國船隻在海上取得的其他產品;
(六)在該國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
(七)在該國收集的只適用於作再加工製造的廢碎料和廢舊物品;
(八)在該國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項所列產品加工成的製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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