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

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

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是熱愛華人事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世界華人、企業及其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球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我們的宗旨是: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世界各地華人、華僑、華裔、華商大聯合;組織聯合會會員單位開展互動學習、信息交流、資源整合、優勢互補、項目合作;攜手共進,與國際接軌,推動全球公益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
  • 外文名:GCPWO
  • 作用:促進世界各地華裔、華商大聯合
  • 宗旨: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聯合會簡介,聯合會章程,組織結構,主要工作,

聯合會簡介

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是熱愛華人事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世界華人、企業及其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球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我們的宗旨是: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世界各地華人、華僑、華裔、華商大聯合;組織聯合會會員單位開展互動學習、信息交流、資源整合、優勢互補、項目合作;攜手共進,與國際接軌,推動全球公益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本會成立至今,始終堅持恪守宗旨,積極倡導以商養會、以商養公益的創新公益理念,努力打造全球公益服務平台,廣泛動用全球各方力量、整合全球資源,在有力服務會員的同時,意圖在扶貧濟困、安老助殘、醫療救助、助學支教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傳播中華民族的仁愛精神。
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不斷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地華人的溝通、合作。積極促進海內外華人為祖國的繁榮富強做出貢獻。同時也不斷倡導華人服務全球的公益理念。在全球公益事業欣欣向榮的新世紀裡,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必將成為全球最大、最有影響力的公益組織之一,成為聯繫全球華人及各國友人、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條重要紐帶。

聯合會章程

(2014年1月22日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英文名稱是:Global Chinese Public Welfare Organization,縮寫是:GCPWO。
第二條 本會由熱愛華人事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世界華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球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依法在澳門登記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 愛國愛中華,促進世界各地華人、華僑、華裔、華商大聯合;
(二) 會員團結互助,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統一、民主、富強;
(三) 加強與各組織的聯繫,參與救災、救助、扶貧等公益慈善活動;
第四條 本會在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59號,年運大廈1樓E座。本會總部設在澳門,可根據需要變更會址並可在各國及各地設立分會、代理機構、研究院、辦事處、聯絡處、工作站等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堅持“仁愛全球,善行天下”的精神。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在全球範圍內推廣、傳播公益理念,積極倡導全民公益思想。
(二) 積極推廣、傳播“以商養會、以商養公益”的創新公益理念。促進公益事業與相關商業的發展,加強和保持商業對公益事業的促進作用,發揮聯合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會員與相關企事業單位間的聯合與合作,提高其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
(三) 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共同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並積極抵制不正當公益慈善活動。
(四) 發展組織各行業的公益活動;開展有益於公益事業發展的各類有關活動。
(五) 團結聯合會各成員,向各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會員宣傳公益政策及法規。
(六) 積極倡導推行公益行業的國際標準、各國家標準和各行業標準。
(七) 開展公益事業發展狀況以及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發布統計報告和調研報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為業界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八) 組織開展聯合會相關的研討、論壇、年會等活動,促進聯合會會員間的交流合作,引導單位會員曾強社會責任感,營造各行業積極投身公益的良好風尚。
(九) 針對單位會員開展相關法規、管理、技術、人才等專業培訓,提高單位會員企業管理及服務能力。
(十) 承擔單位會員或各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員入會條件為:
(一) 遵守各國法律、法規。
(二) 熱心公益事業。
(三) 擁護《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章程》。
(四) 自願加入本聯合會,接受聯合會管理。
(五) 凡在本聯合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行業專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準備從事或正在從事本行業的人員可申請本聯合會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申請本聯合會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為: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成為會員兩年後享有被選舉權。
(二) 有享有本聯合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福利。
(三) 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四) 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要求本聯合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 享受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最受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聯合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完成本聯合會交辦的任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和權利的終止:
(一) 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聯合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 會員如有損害本聯合會聲譽及權利者,經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戒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三)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通過以下領導機構進行工作:
(一) 會員代表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常務理事會;
(四) 監事會。
第一段 所有領導機構成員任期為五年。
第二段 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領導機構內兩項以上(不包含兩項)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 討論、制定及投票通過本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
2) 選舉及解散本聯合會的領導機構。
3) 審議領導機構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賬目。
4)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聘請名譽主席;聘請顧問;授予榮譽主席、榮譽理事稱號。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計畫、領導及執行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 按會務發展及需求,設立各專門小組、部門、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 理事會於必要時間聘請顧問及向外籍人事徵詢有關會務的意見,顧問制負責諮詢責任,不涉及具體會務。
8) 制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9)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10) 提出聯合會組織機構領導人選方案。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 理事會常規性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四)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二)中1)、2)、3)、5)、6)、7)、8)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五)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的職權:
1) 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及預算案執行。
2) 審閱每年財政報告及賬目,並提出意見。
3) 查核財政運作是否符合規則及章程規定。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會長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中選出。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特別會議則有監事會長或兩位委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 本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聯合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權利:
(一) 主持和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和財務總監。
第十九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違反紀律
第二十條違反本聯合會章程及聯合會內部規章,則違反紀律。
第二十一條 任何會員,違反紀律將受下列處分:
(一) 口頭警告。
(二) 書面批評。
(三) 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在此期間不需交納會費。
(四) 開除會籍。
第二十二條 執行紀律職權
(一) 第二十一條(一)至(三)項有理事會執行。
(二) 第二十一條(四)則由理事會出具充分理由,以書面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並交由其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
(三) 各部門資助。
(四) 在允許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各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澳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必須執行其所在地政府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澳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澳門政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澳門政府監督下,按照澳門政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條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澳門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

主要工作

1、在全球範圍內推廣、傳播公益理念,積極倡導全民公益思想;
2、及時向各有關方面反映聯合會會員的意見及建議,保護聯合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3、積極倡導推行公益行業的國際標準、各國家標準和各行業標準;
4、向會員推廣聯合會以商養會的創新公益理念,同時幫助促進會員企業的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產品創新和國際交流;
5、組織會員單位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交流,接受各部門和國際社會的委託授權,辦理專業資質評估、行業的專業技術鑑定和職業資格證書授予;
6、組織聯合會相關會展活動,擴大國內、國際間的公益交流和合作,同時為會員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7、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刊物,傳播交流國內外公益及各行業信息和研究成果,為聯合會會員提供市場信息、業務諮詢和宣傳出版等服務;
8、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共同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並積極抵制不正當公益慈善活動,加強國內外橫向聯繫;
9、組織促進公益事業與相關商業的發展,加強和保持商業對公益事業的促進作用,發揮聯合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間、會員與相關企事業單位間的聯合與合作,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0、開展有益於公益事業發展的各類有關活動;
11、承擔各國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本聯合會所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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