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是為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公民的基本閱讀權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文明程度顯著提高,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條例。2017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辦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自2017年6月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 提案時間: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
  • 意義:政府為促進全民閱讀的責任主體 
  • 內容:政府立法保障閱讀並設專門機構
  • 發布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
背景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徵求意見,緣由,初稿,觀點,

背景信息

百名政協委員建議全民閱讀立法
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提交提案,建議把全民閱讀上升為國家戰略。葛劍雄、王明明、白岩松、陳建功、何建明等115名在社會有重要影響的委員均在提案簽名。
提案認為,世界主要已開發國家都將其視為國家綜合實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以國家戰略的高度推進國民閱讀,其推進閱讀的方式,主要為政府立法保障閱讀、設立專門機構推動閱讀、國家元首親自倡導閱讀等三個方面。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提案建議制定實施國家全民閱讀戰略,並提出五項具體建議:
一是成立全民閱讀促進委員會,以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各地各部門資源,形成合力;建立長效機制,形成國家長遠戰略;解決全民閱讀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是設立國家全民閱讀節,可把孔子誕辰日9月28日確定為“全民閱讀節”。
三是進行全民閱讀立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全民閱讀法》、國務院制定《全民閱讀條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推動全民閱讀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四是制定全民閱讀規劃,作為開展全民閱讀的指導性檔案。
五是建立全民閱讀基金,建設全民閱讀重點工程。

政策全文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公民的基本閱讀權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文明程度顯著提高,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促進全民閱讀,應當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高公民閱讀能力,提升公民閱讀質量,傳播有益於公民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閱讀活動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閱讀工作所需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建設規劃。
第四條 國家重點扶持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全民閱讀工作,重點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加大對城市社區、農村地區等基層出版物發行網點、閱讀設施建設和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五條 國家建立全國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各部門、各單位、各社會團體和各種社會力量的協調合作,共同促進全民閱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全民閱讀工作,制定全民閱讀規劃及實施方案。國務院教育、文化、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閱讀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閱讀規劃和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閱讀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殘聯、科協、文聯、作協、社科聯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全民閱讀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閱讀理論研究,促進閱讀的新技術、新載體、新設施的開發與套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全民閱讀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全民閱讀服務
第九條 國家應當建立和完善精品出版物、原創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引導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種優秀出版物的出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優秀作品的創作、傳播。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等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推薦面向不同讀者群體的優秀出版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上述推薦的優秀出版物優先納入各類全民閱讀設施的採購目錄。
國家加強民文出版譯製工作,支持民漢出版物互譯、民漢雙語出版物和民文出版物的出版、推薦工作。
第十條 國家應當加強和完善出版物發行網點的規劃和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書報亭等發行單位在促進全民閱讀工作中發揮作用,參與提供全民閱讀服務,滿足公民多元閱讀需求。
第十一條 國家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地建設覆蓋城鄉、實用便利、服務高效的各類全民閱讀設施,支持和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的免費開放和運營、閱讀指導和服務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國小圖書館(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社區書屋、流動站點、公共閱報欄(屏)以及基層綜合文化中心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並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居民生活區、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相對集中的區域閱讀設施配套建設,加強數位化閱讀平台建設,逐步建立健全閱讀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為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全民閱讀設施主管單位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推動各類全民閱讀設施標準化、資源正規化建設,保證閱讀資源的定期流轉、補充和更新,加強閱讀推廣工作,對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和指導,開展閱讀流動服務,不斷提高閱讀服務效能。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中國小圖書館(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社區書屋、基層綜合文化中心、公共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障和滿足公眾的基本閱讀需求,有條件的,應當提供多語種、多種載體的文獻借閱服務和一般性的諮詢服務,組織開展閱讀活動和指導培訓。
全民閱讀設施應當規範掛牌及標識使用,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明確服務標準,建立健全服務規範。在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全民閱讀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段。
全民閱讀設施的使用、管理和保護,應當執行相關規定。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農家書屋的管理單位為所在村(社區)黨支部、村委會。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內部設立閱讀室、公共書架或其他閱讀設施,並鼓勵向社會開放。鼓勵和支持車站、機場、碼頭、遊客中心、賓館、銀行、醫院、青少年閱讀活動場所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以及列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設立向公眾開放的閱讀設施,提供閱讀服務,並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國家鼓勵和支持學校圖書館(室)、科學與專業圖書館、民辦非企業閱讀場所及其他閱讀設施承擔或者參與全民閱讀服務。
第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通信運營商應當積極宣傳報導全民閱讀活動,並以開闢專欄、推介優秀讀物、普及閱讀知識、刊播全民閱讀公益廣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閱讀信息服務,營造全民閱讀氛圍。
第十五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行政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定期舉辦全國性的全民閱讀活動。
省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各種書展、書市、文博會等相關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育和鞏固各類書香品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民閱讀活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全民閱讀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閱讀推廣人隊伍,鼓勵和支持教師、公務員、大學生、新聞出版工作者等志願者加入閱讀推廣人隊伍,組織開展面向各類讀者群體的專業閱讀輔導和推廣服務。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團體、教育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專業閱讀推廣機構並提供公益閱讀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確保出版物和設施質量的基礎上對全民閱讀給予捐贈、贊助,並提供全民閱讀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讀書日”、9月28日“孔子誕辰日”及其他重要節慶日期間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在“世界讀書日”、“孔子誕辰日”及其他重要節慶日期間開展民眾性閱讀推廣活動。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世界讀書日”、“孔子誕辰日”及其他重要節慶日期間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和免費閱讀指導服務。
第三章 重點群體閱讀保障
第十九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和實際情況,制定未成年人閱讀促進計畫、實施方案和未成年人閱讀分類指導目錄。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推進實施素質教育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和實際情況,加強培養其閱讀興趣、閱讀習慣和閱讀能力。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保障未成年人基本閱讀權利方面發揮重要和積極作用,保證其獲得必要的閱讀資源和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師等提供閱讀指導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齡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積極開展家庭閱讀、親子閱讀等,營造良好的家庭閱讀氛圍。
國家鼓勵幼稚園開展與學齡前兒童的年齡和心理狀況相適應的閱讀活動,著力培養閱讀興趣。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等社會公共服務機構通過設立學齡前兒童閱讀室為開展親子閱讀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中國小加強書香校園文化建設,加強校園閱讀設施建設,完善相關建設標準,鼓勵教師開展閱讀指導,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師培訓,開設必要的閱讀課程,開展多種形式的校園閱讀活動。
中國小應積極與高等學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特別是少年兒童圖書館、農家書屋、職工書屋、社區書屋、基層綜合文化中心以及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等青少年活動場所加強合作,支持和幫助學生參加校外閱讀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重點保障農村留守兒童、低收入家庭兒童、福利院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鼓勵學校、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及閱讀推廣人對其進行定期閱讀指導和服務,提供必要的閱讀資源,解決其閱讀方面的特殊困難。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積極探索開展農村地區學齡前兒童基礎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其隨居子女納入當地全民閱讀服務保障範圍。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實際條件,在少數民族居民相對集中的區域,加強具有民族特點的雙語閱讀資源和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向視聽障礙人士提供特殊閱讀資源、設施與服務,提供盲文出版物、有聲讀物等,根據其不同特點和需要,鼓勵、幫助其參加全民閱讀活動。
各類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行動不便的殘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重點群體閱讀開展志願者助讀、發放購書券、組織出版物捐贈等捐助和服務的渠道,保障全民閱讀重點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全民閱讀服務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民閱讀設施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配置全民閱讀服務從業人員,加強全民閱讀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閱讀推廣人信息庫,為其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在城鄉建設和文化建設規劃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用地及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方便民眾就近參加閱讀活動。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或改變其功能、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就近、定額還建,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選址科學合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定期開展全民閱讀狀況調查,調查結果作為修訂全民閱讀規劃、完善全民閱讀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方面的監督和評估。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閱讀需求徵詢制度和公民參與的全民閱讀服務評價制度,健全民意表達和監督機制,引導城市社區居民和村民參與全民閱讀服務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履行責任,沒有開展第十六條所規定應開展的全民閱讀活動的,由上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予以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全民閱讀資產及資金,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全民閱讀的捐贈和贊助資金,受贈單位應當專款專用,對受贈的出版物、設備、場所承擔相應的管理、維護責任,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行政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侵占或者改變全民閱讀設施用途的;
(二)不履行全民閱讀設施管理保護責任的;
(三)不制定服務規範、不按照規定標準向公眾開放的;
(四)侵占、挪用全民閱讀工作經費、基金的。
第三十六條 侵占全民閱讀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部門、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辦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草案》突出強調了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社會參與、明確保障措施、關注未成年人等重點群體閱讀等原則。

徵求意見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緣由

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115位政協委員聯名簽署了《關於制定實施國家全民閱讀戰略的提案》,建議政府立法保障閱讀、設立專門機構推動閱讀,引起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這篇《提案》明確提出了“由全國人大制定《全民閱讀法》、國務院制定《全民閱讀條例》”的建議。建議認為,為全民閱讀立法,就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推動全民閱讀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確定政府為促進全民閱讀的責任主體。
具體的構想包括:將全民閱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全民閱讀規劃,發布全民閱讀調查情況,提供公共閱讀場所,舉辦全民閱讀活動,保障公民閱讀權利等。
更充分的理由是:國民閱讀能力總體不高。與國際社會尤其是已開發國家相比,國內無論在人均閱讀數量、閱讀習慣,還是在閱讀設施及服務等方面都普遍存在著較大差距。特別是部分地區閱讀資源嚴重匱乏,社會上一些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要改變這種情形,必須依靠政府扶持和公益性閱讀基金資助。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全民閱讀工作中需要立法推動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我國國民的平均閱讀水平低於世界文化強國水平,需要採取有力的推進保障措施;未成年人閱讀狀況不容樂觀,亟待改善;國民閱讀公共資源和設施不足、不均衡;閱讀內容良莠不齊,需要積極引導和扶持;全民閱讀工作缺乏統一規劃、組織保障和經費支持。

初稿

2013年8月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傳出訊息,全民閱讀立法已列入2013年國家立法工作計畫,總局將爭取在年底形成較成熟方案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與此同時,全民閱讀立法起草工作小組已草擬了《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初稿。
專家認為,全民閱讀是一個系統工程,設立國家級的全民閱讀條例以規範和保障各類閱讀活動非常必要,其法律化意義重大。2013年3月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專門成立了全民閱讀立法起草工作小組,草擬了條例初稿。下一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還將通過徵求部委意見、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地方調研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界意見,繼續修改完善。
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觀點

“立法推動全民閱讀是好事”
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高洪波表示,從整個民族文化的前景來看,立法推動全民閱讀“是個好事”,因此“個人認可這個立法”。
高洪波認為,閱讀是使一個國家的文明進程推進加速的特別重要的手段。一個民族如果缺乏閱讀的興趣,肯定要落後於世界文明進程,因此應該提倡閱讀,尊重閱讀。
對於有人質疑閱讀是私人行為,不套用立法來培養的問題,高表示,儘管法律是硬性的規定,但所有私人化的行為,也應該是和公共空間密不可分的,所以如果有了這樣的立法,“有時候它會對社會的文明和進度,絕對是個推動”。
高洪波肯定在法律上量化閱讀指標“有一定的難度”,但他同時表示,在“有專家的參與之後”,量化“應該也是可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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