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所擁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權力。這種權力由國家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 外文名:無
  • 自主權:屬於企業全體職工
  • 經營原則: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性質,實行依據,意義,

性質

社會主義經濟是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一切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企業,都是相對獨立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者。全民所有制企業作為商品生產者的經營原則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即以自己的收入補償自己的支出,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謀取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發生虧損,企業領導者和職工都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改革的過程中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由於長期處在高度集中和吃“大鍋飯”的經濟體制的管理之下,成了國家行政機構的附屬物,沒有自主權,缺乏活力,嚴重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共產黨和政府從擴大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入手,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見國民經濟體制)。企業開始有了內部動力和外部壓力,增強了活力。但由於這項改革涉及面很廣,要使企業真正得到與其性質和地位相一致的權力,必須有一個過程。根據實踐,這個過程大體是:第一步,實行利潤留成,相應地擴大企業在計畫安排、產品銷售、技術改造等方面的權力,企業發生虧損,仍由國家給予補貼。第二步,在全面“利改稅”的基礎上,企業實行一定條件下的自負盈虧,納稅後的利潤全部留給企業支配;發生虧損時,國家不再補貼,由企業領導和職工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第三步,在改革“條”(部門)“塊”(地方)分割的國家管理企業體制的基礎上,把企業進一步從部門和地區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使企業真正成為能夠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改革目標──相對獨立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者,將在第三步改革之後最終實現,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將隨改革的進展逐步擴大。

實行依據

內容根據1984年 5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現階段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權的主要內容有:①在確保完成國家計畫和國家供貨契約的前提下,有權自行安排增產國家建設和市場需要的產品;在執行國家計畫中,如遇供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有權向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計畫。②除國家特殊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外,企業分成的產品、國家計畫外超產的產品、試製的新產品、購銷部門不收購的產品、庫存積壓的產品都可以自銷。③工業生產資料屬於企業自銷的和完成國家計畫後的超產部分,企業一般在不高於或低於20%的幅度內有權自定價格,或由供需雙方在規定幅度內協商定價;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資料在執行國家規定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浮動價格)時,企業可用計畫外自銷產品與外單位進行協作。④對於國家統一分配的物資,企業在訂貨時有權選擇供貨單位,並與供貨單位簽訂契約,直達供應,直接結算。⑤有權將留成所得的資金,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並有權支配使用,其中前三項可同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⑥有權把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出租和有償轉讓。⑦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定員編制範圍內,有權按照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有權任免企業的中層行政幹部和根據需要從外單位、外地區招聘技術管理人員,並自行確定報酬;有權在工人中選拔幹部和對職工進行獎懲。⑧在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標準、工資地區類別和一些必須全國統一的津貼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選擇工資形式,有權對獎勵基金自主分配。⑨在不改變所有制形式、隸屬關係、財政體制的情況下,有權參與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經營;有權擇優選點,組織生產協作或擴散產品。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屬於企業全體職工,由廠長(經理)代表職工行使。
1984年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了正確處理和確立國家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正確關係的重大方針和措施:如把國家的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管理權適當分開,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並按照這一原則來進行改革,以增強企業自主經營的活力。並且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在服從國家計畫和管理的前提下,企業有權選擇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有權安排自己的供產銷活動,有權擁有和支配自留資金,依照規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有權決定用工辦法和工資獎勵方式,有權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確定本企業產品的價格,等等。”還指出,要通過擴大企業自主權,“使企業真正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力和義務的法人”。
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提出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搞活全民所有制企業。把經營權真正交給企業,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用法律手段,以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企業所有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責、權、利關係。

意義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經濟責任、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三者的統一。賦予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對於充分發揮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優越性,調動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保證企業按照客觀經濟規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解放和發展企業生產力,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將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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