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是2010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總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期貨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
  •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 頁數:162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總社)
  • 作者:中國期貨業協會
  • 出版日期:2010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521687, 750952168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規彙編(第3版修訂)》為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幫助參加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更好地了解和熟悉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的全部內容,提高考生對相關問題的分析能力,提高考生在考試中的答題速度。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規彙編(第3版修訂)》是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簡介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規彙編(第3版修訂)》為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幫助參加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更好地了解和熟悉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的全部內容,提高考生對相關問題的分析能力,提高考生在考試中的答題速度。
點擊連結進入本系列叢書: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基礎知識部分:期貨市場教程(第6版修訂)
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期貨法律法規彙編(第3版修訂)
期貨基礎知識習題集(修訂版)
期貨法律法規習題集

圖書目錄

一、行政法規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 2007年3月6日)

二、部門規章與規匯范性檔案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8號 2007年4月19日)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 2007年4月9日)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3號 2007年4月9日)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管理委員會令第47號 2007年7月4日)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8號 2007年7月4日)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0號 2008年3月27日)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54號 2007年4月19日)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55號 2007年4月18日)
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56號 2007年4月20日)

三、協會自律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
(中國期貨業協會 2008年4月30日)

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法釋10號)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4號 2010年2月5日)
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中國期貨業協會 2010年2月9日)
關於發布《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中金所辦字15號 2010年2月8日)

文摘

插圖:



期貨交易所代期貨公司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追償。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契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
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五十條 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採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執行期貨交易所的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侵權行為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