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全體會議工作規則

全國政協全體會議工作規則

(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政協全體會議工作規則
  • 特點: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 制定者: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
  • 執行者:公、檢、法、司、安等司法機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全體會議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委員會)圍繞團結民主兩大主題,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條 全體會議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色和優勢,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第四條 全體會議堅持民主、求實、團結、鼓勁的方針,廣開言路,求同存異,民主協商,集思廣益,鼓勵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第五條 每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定,須在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一個月前,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第六條 每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全體委員參加。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從該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開始。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第七條 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八條 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報告;
(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第十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並主持。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第二章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召開前,常務委員會須根據主席會議的提議,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審議通過全體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報告;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的建議名單;
(四)通過全體會議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名單;
(五)審議提請全體會議審議的建議案草案;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二條 在全體會議舉行一個月之前,由主席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全體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條 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授權主席會議主持,主要任務為通過第一次全體會議的議程和日程,通過本次會議主席團、主席團會議主持人、秘書長和提案審查委員會名單。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務是通過主席團常務主席名單,審議提請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全體會議的其他事項。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由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務是審議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的各項檔案。
主席團和主席團會議主持人、主席團常務主席、秘書長工作至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為止,提案審查委員會工作至本次會議結束為止。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設立會議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辦理常委會議、主席會議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第三章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採取大會和小組會、聯組會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開幕會的任務:
(一)通過會議的議程;
(二)聽取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四)聽取其他報告或說明。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閉幕會的任務:
(一)通過會議的各項決議和報告;
(二)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動;
(三)通過全國委員會的建議案;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聽取並討論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全體會議安排大會發言。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書面發言材料,申請大會發言。大會發言人選由會議秘書處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全體會議各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會議協商決定。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團會議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委員小組按界別組織。小組會由本組委員推舉的委員小組組長主持,在委員小組組長產生之前由委員小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 聯組會可由同一界別的委員小組合併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別的委員小組聯合而成。聯組會的主持人由參加聯組會的各委員小組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全體會議邀請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出席,邀請中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列席。也可根據情況邀請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條 全體會議可邀請有關方面人士旁聽,也可邀請各國駐華使節和新聞官旁聽。
第二十五條 全體會議舉辦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設新聞發言人。全體會議開幕會、閉幕會以及大會發言,均邀請中外記者採訪;分組會議可視情況邀請記者採訪。
第二十六條 委員應按照會議日程積極參加全體會議的各次會議和各項活動,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時,須請假。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各黨派、團體、界別、專門委員會和委員、委員小組或聯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審查工作由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可選擇若干提案作為重點提案協商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全體會議可就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提出建議案。
第三十條 全體會議期間,參加政協的黨派、團體或占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名,可提出建議案草案。建議案草案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本屆委員中選舉產生。選舉工作由會議主席團領導。
第三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的建議人選由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各委員小組充分醞釀討論。主席團根據委員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第三十三條 全體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方可當選。
第三十四條 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其他各次全體會議的選舉參照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每屆任期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由常務委員會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全體會議的決議和建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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