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層委員會

全國地層委員會(All China Commission of Stratigraphy)成立於1959年,是在國家主管地質科技的主管部門領導下的全國地層工作的學術協調組織,負責促進全國地層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地層委員會
  • 外文名:All China Commission of Stratigraphy
  • 成立時間:1959年
  • 職責:負責促進全國地層工作·
簡介,章程,組織機構,

簡介

研究並解決有關地層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組織起草、修訂《中國地層指南》,負責擬定全國統一地層表及全國地層對比表,負責全國地層單位名稱的管理等。全國地層委員會下設各大斷代及一些專業分委員會和斷代工作組。在全國地層委員會主持下,於1959年召開了第一屆全國地層會議;1979年召開了第二屆全國地層會議;2000年召開了第三屆全國地層會議,總結了廣大地質工作者在地層工作方面的成就,推動了地層工作與地層學研究的深入發展。

章程

全國地層委員會章程
(2013年)
第一章 宗旨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動我國地層工作和地層學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全國地層委員會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質與任務
全國地層委員會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領導下的全國性學術協調組織。其任務是:
第一條 討論確定地層工作和地層學研究的基本任務和發展方向,制定地層學發展規劃,協調不同單位和部門之間地層工作的關係。
第二條 組織起草、修訂中國地層指南;負責全國地層單位名稱的管理;審批、確認新的中國地層分類單元及新建地層單位。
第三條 組織交流地層工作的成果和經驗,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協調地層學家解決有關重大的地層科學技術問題;編輯出版《地層學雜誌》。
第四條 協助主管部門制定經典地層剖面保護和科學研究規劃,確定需要保護各類剖面的名錄;指導地方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各類剖面的保護工作,並對各類地層剖面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組織召開全國性地層會議、重大地層問題的學術交流和現場討論會。
第六條 加強與國際地層委員會的聯繫,並為國際地層委員會及其各級組織協商推薦人選和介紹重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由60-70名委員組成,委員由各有關部門或上屆全國地層委員會推薦,在全國地層會議上協商產生。
第八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在委員中推選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九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設顧問,由從事地層古生物和相關研究的院士專家擔任,為全國地層委員會工作提供諮詢和指導。
第十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地層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分委會主席、副主席以及地質行業代表組成。在全國地層委員會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代行全國地層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下設前寒武系分委員會、下古生界分委員會、上古生界分委員會、中生界分委員會、新生界分委員會(以上各分委員會下設各系工作組,負責處理相關時代地層的科學技術問題)、同位素地質年齡分委員會、磁性地層分委員會、化學地層及定量地層分委員會、地層分類及地層名稱審核分委員會、地層剖面保護分委員會和地層學雜誌編輯委員會。
第十二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分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在舉行有關會議時,必須分別有全國地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或工作組組成人員的1/2以上人員參加方能召開。
第十三條 分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對重要地層問題作出決議時,要由相關工作組專家提出意見,分委員會組織討論協商,必要時進行投票表決,2/3以上與會人員通過方為有效。各分委員會和工作組的有關決議應報全國地層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對有爭議的重大地層問題作出決議時,可由全國地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採用投票表決方式解決。常務委員會在組織專家進行討論和協商的基礎上,2/3以上參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投票通過方為有效。當參會委員人數不足1/2時,也可採取全體常務委員會委員通信投票的方式。通信投票時,也需 2/3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分委員會委員和工作組成員由其負責人協商提名,報全國地層委員會聘任,各工作組成員是所屬分委會委員。
第十六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委託《地層學雜誌》編委會負責擬定辦刊方針、方向及審編等工作。
第十七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辦公室是處理全國地層委員會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受理新建地層單位的申報;了解、協調各分委會的活動情況;了解國內地層工作者在國際地層委員會系統的任職和活動情況;對各有關工作單位反映的有關重大地層問題,應及時向全國地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請示匯報。
第十八條 全國地層委員會辦公室兼職工作人員若干人,辦公室地點在中國地質科學院。
第四章 各級組織活動安排
第十九條 每隔5年召開一次全國地層會議,對本屆委員會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下一階段地層工作任務,並通過協商進行全國地層委員會換屆。
第二十條 每年或隔年召開一次常委或常委擴大會議,交流地層學研究和地層工作的進展和成果,審查全委會組織項目的實施情況,研究地層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及分委員會上報的地層工作問題和全國性的重大地層問題等,並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分委會每年或隔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討論本分委員會研究領域中的地層學研究及地層工作中有關問題,並寫出工作建議報告,報全國地層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各分委員會及工作組於每年第四季度將下一年度的活動計畫報全國地層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經費的籌集:主要由全國地層委員會的主管部門每年撥給一定數額的工作費用,並接受有關單位的資助及其它收入。
第二十四條 經費的使用:(1)用於召開全委會及常委會會議和支持各分委會及工作組學術活動的補貼及必要的現場考察費用;(2)資助《地層學雜誌》部分辦刊費用;(3)支付辦公室日常工作費用。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條 《地層學雜誌》作為全國地層委員會的主辦刊物,應經常刊登全國地層委員會的重大活動信息、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由《地層學雜誌》編輯部每年定期向編委會及全國地層委員會成員和分委會主席、副主席、全國地層委員會辦公室人員贈送本刊物。
第二十七條 新建的地層單位均須在《地層學雜誌》等公開刊物上發表,並將資料送交地層資料庫存儲備查;由地層分類及地層名稱審核分委員會定期組織專家對新建的地層單位審定後,在《地層學雜誌》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解釋權屬全國地層委員會,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第四屆全國地層委員會組織機構
主任:壽嘉華
常務副主任:王澤九 中國地質科學院
副主任:(按姓氏筆畫)
 馬永生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王小烈 中國地質科學院
 王偉中 科學技術部
 邱中建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姜建軍 國土資源部科技與國際合作司
秘書長:王小烈 中國地質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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