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

《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是2017年3月2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穗辦事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規範各項工作行為,維護廣州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清理規範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5〕22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的設立及管理。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協作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駐穗辦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全國各地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統一為“×××駐廣州辦事處”。
第五條 駐穗辦事機構為非經營性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下列行政機關可在本市設立一個駐穗辦事機構:
(一)國務院部委及直屬機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副省級城市、省會市人民政府;
(三)地級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四)本市對口幫扶、對口支援、扶貧協作地區的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在本市沒有設立辦事機構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派出一個職能部門設立駐穗辦事機構。
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設立駐穗辦事機構的各地行政機關,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範圍,並按照以下方式辦理登記手續:
(一)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政機關設立駐穗辦事機構,持國務院部委機關公函等有關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到市協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政機關設立駐穗辦事機構,持省級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編制部門批件等有關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到市協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三)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列行政機關和第二款所稱職能部門設立駐穗辦事機構,持省級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編制部門批件等有關材料,由市協作部門核准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經市人民政府或市協作部門核准設立的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自核准同意之日起15日內,到市協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領取《全國各地駐穗辦事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第九條 各地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立駐穗辦事機構之日起5日內,到市協作部門辦理設立備案手續,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設立備案申請公函;
(二)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在穗固定、合法辦公場所的有效證明;
(四)辦事機構負責人任命檔案及其身份證複印件。
市協作部門應自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條 市、區協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對駐穗辦事機構實施分級管理和服務:
(一)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和第二款所列行政機關及依照本規定第九條備案的事業單位和國家大型企業的駐穗辦事機構,由市協作部門負責管理和服務;
(二)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政機關和其他依照本規定第九條備案的企業的駐穗辦事機構,由該機構辦公地址所在區協作部門負責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 駐穗辦事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市協作部門對外服務視窗辦理報告手續。
第十二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登記、備案內容發生以下變化的,駐穗辦事機構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市協作部門和市地稅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駐穗辦事機構原有名稱的,提交派出單位書面申請;
(二)變更駐穗辦事機構責任代表的,提交派出單位的任免檔案;
(三)變更辦公地址的,提交新址合法辦公用房證明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 派出單位如決定撤銷其駐穗辦事機構,由派出單位公函告知市協作部門,並辦理撤銷手續。
第十四條 全國各地駐穗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符合廣州市人口調控政策有關規定的入戶條件的,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辦入戶。其他工作人員依法申辦居住證,享受本市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駐穗辦事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服從本市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政府駐穗辦事機構應服務區域間經濟合作,參與本市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管理服務,加強政務聯絡和信息溝通,為派出地在穗企業及人員提供生活、就業、投資等方面的諮詢、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3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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