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02
  • 實施時間:1983.09.02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因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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