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於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2月24日
通過時間,修改內容,

通過時間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修改內容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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