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直接發行

內部直接發行是指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採用的股票發行方式。即指發行公司來辦理公開發行之審核程式,由發行公司自己發行,只要求股票發行中介機構進行協助,股票不公開銷售,或其發行對象僅為少數特定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部直接發行
  • 外文名:Internal immediate release
  • 繁體:內部直接發行
  • 籌備工作:6個
內部直接發行的操作程式,內部直接發行的利弊比較,

內部直接發行的操作程式

內部直接發行主要是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採用的股票發行方式。所謂發起設立,就是由發起人自行認購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時,繳足股款,選任董事及監事人,然後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核發執照,公司即宣告成立。這種內部直接發行股票的操作程式如下:
(一)公司發起人的組成與工作。公司發起人亦稱創辦人,指負責籌建公司的人員。發起人必須是和公司註冊過程有關的人或與籌集資本有關的人。股份公司應視規模大小規定發起人的人數,至少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發起人的資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一家註冊過的公司也可以作為發起人。嚴重缺乏行為能力和行為受限制的人,不能成為發起人。如精神病患者和在押犯人等。
發起人的籌備工作主要是:
1.決定新公司的名稱、宗旨、資本、股東的責任範圍、辦事地點等,並把這些列入公司章程內;
2.制定公司內部管理細則;
3.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4.提出董事、律師、往來銀行和經紀人的名單;
5.起草招股章程;
6.申請註冊。
一般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發起人有連帶認股的義務,即股份未認足,發起人應帶認購;發起人的服務費用由公司“籌備費用”支付,超過部分發起人自行負擔。公司最終未成立,發起人必須負擔籌建的一切費用。
(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力的檔案。它由發起人制訂,交法院或公證人認可後,呈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並在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告。公司章程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得以精確地了解公司活動情況的檔案。
起草公司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1.公司名稱;
2.公司宗旨;
3.公司資本總額及每股金額(一般將每股金額定得較低,以便廣泛認股);
4.公司所在地;
5.公告方法;
6.董事、監事的人數、名單、住地及任期;
7.經營業務範圍;
8.制訂日期。
除此以外,一些具體情況,如分公司設立、優先殷的種類及權利義務、發起人是否有特別利益條款,也應分別說明。
(三)起草招股章程。招股宣程是一個包含直接發行條件的檔案,也是向公司內部成員要約認購或購買公司股份的邀請。
(四)認定股份,繳納股款。採取發起設立方法時,首批發行的股份由各發起人認足。認股的方式採取認股書形式。認股書屬於一種契約要約,經認股人填寫認股數目並簽名蓋章後,它就成為一項契約。當事人一方是認股人(未來的股東),另一方是將要成立的公司。根據這一契約,認股人有義務繳納相應的股款,同時享有股東的權利。如果發起人在招股章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募足股份,認股人有權終止契約,撤回他所認的股份。
發起人在招股章程規定的時期內募足股份後,應在短期內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認股人有義務繳納。如果認股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繳納股款,便自動喪失其認股人的資格。認股人應向招股章程中指定的銀行繳納股款,否則無效。股款一般以現金繳付,也可以用實物抵作股款。股款繳納一般採用一次付清的方式,但有些國家允許採用分期繳納股款的方法。如果認股人不履行繳納股款的義務,而公司又找不到新的認股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發起人可根據認股書要求原認股人給予賠償。
(五)召開公司創立會。股款收齊後,發起人應儘快召集創立會。創立會是全體認股人為設立公司而召開的會議。召開創立會是募股設立公司過程中的重要一環。創立會的內容包括:
1.聽取發起人報告公司設立的經過,特別是募股和收繳股款的情況;
2.選舉董事和監事;
3.修改和通過公司章程。
一般來說,創立會可以不由認股人親自出席,它可以委託其他認股人甚至非認股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不過,代理人必須向創立會出具原認股人的正式委託書。
(六)公司的登記註冊與內部直接發行股票的認可。創立會後,由董事會負責向主管機關正式提出登記註冊。提出登記註冊的申請書,主要內容應包括營業計畫書、發起人情況、公司章程、招股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往來銀行、驗資證明書等。一經主管部門批准,公司就取得法人資格,內部直接發行股票就得到正式認可。
公司所募資本是獨立於股東的個人財產而存在的。每個股份公司的資本都不能低於法定最低金額。公司資本總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說明,並不得以公司的資本作為紅利分配給股東。
公司股票是認股人認股後取得的一項證明,它授予持有人以股東身份,並在公司的一切利潤和財產分配上按股份比例分享紅利。

內部直接發行的利弊比較

內部直接發行的利弊比較內部直接發行有下列好處:
1.可以節約承銷費,降低發行成本。這類發行成本低於公開委託發行的成本;
2.內部直接發行較具彈性,可迅速獲得資金,對於規模不大的企業是一條重要的資金來源渠道;
3.發行公司能直接同投資人打交道,關係較為密切,而投資人不多,契約簽訂較為迅速,更能符合公司的要求;
4.將來面臨不利情況時,發行公司能直接同投資人協商,交易成功。但內部直接發行也有不利之處:
1.內部直接發行範圍較少,投資者比較集中,不能更充分利用社會閒置的小額資金;
2.同公開委託發行相比,要負擔較高的利率,股票變現能力不強,流通性差;
3.內部直接發行失二了中介機構的直接支持,將來如有需要時,不易獲得幫助;
4.發行公司需要有專門組織和人員負責股票發行,可能打亂公司正常工作順序。
簡言之,內部直接發行與公開委託發行各有利弊,要分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發行背景與發行條件,選擇合理的股票發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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