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加油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加油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由內蒙古人民政府於2011年發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加油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 實施日期:發布之日
  • 目的:公務用車加油管理
檔案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主要目的,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加油管理,堵塞漏洞,節約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加油一律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三條

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確定公務用車加油定點單位和價格,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布,並代表自治區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加油定點單位簽訂《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加油協定》 (以下簡稱《定點加油協定》)。

第四條

政府採購加油定點資格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重新確定,予以公布。

第五條

政府採購定點加油站由加油定點單位確定。定點加油站要布局合理,設施齊備,服務優良,並具備持卡加油的相關管理功能。

第六條

加油定點單位提供的各類油品價格均要低於市場零售價,在國家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零售價基礎上確定一定的優惠額度。國家調整油品價格時,定點加油價格按額度做相應調整。若國家實行燃油稅政策,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與加油定點單位協商,重新確定優惠辦法,及時通報自治區直屬各行政事業單位,並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部門內設的加油站,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可視同於政府採購定點加油站,只限為本部門公務車輛加油。其各類油品的價格,要執行定點加油單位對政府採購的優惠價格,並按照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的要求,按時報送相關統計資料。

第八條

公務用車加油採用IC加油卡管理方式, IC卡辦理程式如下:
(一)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填寫《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加油登記表》 (以下簡稱《定點加油登記表》),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後,到公務用車加油定點單位辦理公務用車加油卡。
(二)每台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辦理加油服務卡一張,卡上登記有單位名稱、司機姓名及車輛牌照號等信息。服務卡與加油IC卡在加油時必須同時出示,定點加油站工作人員對服務卡牌照號與加油車輛牌照號進行核對,二者相符,方可加油。否則,不予辦理加油業務。
(三)各單位辦理加油管理卡一張,負責對本單位定點加油帳戶的管理。可另配公共加油卡,在特殊情況下,此卡可為本單位的任何車輛加油。

第九條

加油卡在所有定點加油站適用,但只限於加油,不具有取款和加油外的其他購物功能,也不能在銀行的其他各種自助服務終端上使用。

第十條

加油卡因故撤消時,營業部負責將加油卡上的餘額劃人採購人指定的其他加油卡上。

第十一條

加油卡辦理免費,如在使用過程中加油卡損壞或遺失,持卡人憑單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業務部辦理掛失和補卡手續。

第十二條

加油車輛和加油金額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加油費用由各單位與定點加油站結算。使用預算撥款的,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條

加油時以市場零售價刷卡計費,每季度末,加油定點單位核算後,將本季度優惠資金劃入各單位指定加油卡上。

第十四條

加油定點單位責任和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利益。
(二)嚴格執行《定點加油協定》,全面履行服務承諾,提供快捷、方便、滿意的服務。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的監督和檢查。
(三)嚴格遵守價格優惠承諾,在辦理加油業務時,不得收取《定點加油協定》規定外的其它費用。
(四)確定具體定點加油站,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優先辦理公務用車加油業務,對公務用車加油做到“服務熱情、品質優良、優先加油”。
(五)及時向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通報油品價格變化等方面的情況。
(六)24小時提供加油服務,節假日照常營業。
(七)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不經政府採購程式,加油定點單位不予辦理加油業務。
(八)建立政府採購定點加油檔案,妥善保管加油政府採購的相關資料。
(九)每月結束後5日內,將當月公務用車加油明細反饋自治區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對帳依據。同時,向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報送《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定點加油業務月度報表》,確保及時、準確,配合做好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必須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否則,按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處理。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加油費用。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定點加油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加油定點單位不履行《定點加油協定》規定,不執行價格優惠承諾、降低服務質量的,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限期改正、扣繳履約保證金、取消政府採購加油定點單位資格等處罰。

第十八條

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對加油定點單位的日常管理,發現違約情況,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加油政府採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非駐呼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參加屬地公務用車加油政府採購。駐呼中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自願參加公務用車加油政府採購。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車輛因公務在呼和浩特地區以外發生的加油費用,可不執行定點加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加油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目的

公務車輛加油政府採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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