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加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姜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外文名:Loc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直屬機構
  • 現任領導:姜華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

(一)起草金融工作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推動地方金融業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
(二)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服務全區金融業發展。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
(三)推動全區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三農三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統籌指導全區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
(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全區企業融資工作,協調企業上市掛牌、債券融資和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五)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權益類、契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負責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七)負責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區域合作。統籌協調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推動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責地方金融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協調中央駐區金融管理部門和區內金融機構。依法依規指導各地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及相關工作。指導有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外事工作和機關信息化建設。統籌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地方金融統計、形勢分析工作,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要件受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相關工作。推進地方金融改革開放和創新發展。
(三)金融發展處。擬訂並組織實施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普惠金融扶持政策。負責協調中央駐區金融管理部門和區內金融機構,推進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協調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地方新興金融業態加快發展。統籌指導全區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協調金融對外交流合作。
(四)資本市場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協調證監會派駐地方機構和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掛牌、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整合重組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參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
(五)監管一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
(六)監管二處。擬訂並組織實施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對各類權益類和契約類交易場所、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七)監管三處(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

行政編制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設局長1名(兼任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9正(含總經濟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姜華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國儉、付振勇、吉日格拉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

通訊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號財信大廈西樓508。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