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2014年5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按照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快發展全區養老服務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一)總體要求,(二)基本原則,(三)工作目標,(四)主要任務,三、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措施,(一)不斷完善投融資政策,(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六)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四、切實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的組織領導,

一、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

截至2013年底,全區常住人口為2481.71萬人,60歲以上老年人437.3萬人,占人口總數的17.6%,高於全國平均值(14.3%)3.3個百分點。隨著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的加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數量還將持續增長,照料和護理問題日益突出,人民民眾的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增長。加快發展我區養老服務業,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民眾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決失能、半失能老年群體養老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當務之急,是擴大消費和促進就業的有效途徑。

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養”的精神,緊緊圍繞實現富民強區目標和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和兜底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養老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總體要求,採取居家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政府支持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業服務與志願服務相結合的辦法,全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全面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基本養老服務是福利性公益事業,是政府抓民生、謀發展的重要內容。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謀劃社會養老事業、健全政策保障體系、建設公辦福利機構、培育民辦養老機構、購買養老公益服務、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和困難老人護理補貼、強化財政支撐體系,引導市場資源、扶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養老服務,逐步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養老服務發展模式、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
2.城鄉一體,統籌兼顧。在加快發展社會養老服務業的基礎上,統籌城鄉發展,將農村牧區養老設施建設納入養老體系建設總體規劃,加大投入,努力實現城鄉養老服務業統籌推進、協調發展,構建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的城鄉養老服務體系發展格局。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和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個人承擔應盡的責任。
3.突出重點,保障基本。以城鎮“三無”、農村牧區“五保”和低收入高齡、獨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難老年群體為重點,建立健全養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礎上,面向全社會老年人提供社會養老服務,不斷擴大服務範圍,豐富服務內容,推動社會養老服務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
4.建管並重,規範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在抓好建設的同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的各項政策措施、標準體系和規章制度,加強養老服務的規範化管理,不斷提升服務檔次,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各地區可成立養老服務機構協會,統一聘請法律顧問,切實維護養老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全區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新增10萬張,達到每千名老人40張左右。機構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40萬個以上就業崗位。自治區新建一所大型示範性老年養護院。各盟市新建一所醫養結合型的示範性老年養護院。各旗縣(市、區)新建一所規模適度、功能完善,以提供養老服務為重點,兼顧為優撫對象、殘疾人、特困老年人等提供服務的綜合老年養護院。特別要發揮各級蒙醫中醫醫院蒙中醫藥適宜技術在老年養護及老年病康復治療方面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特色,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要鼓勵支持有條件的農村牧區敬老院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發展,在保障“五保”戶優先入住的基礎上,向貧困和社會老年人開放。城市社區建成方便實用、規模適度、可持續運作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在農村牧區建設互助養老幸福院。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全區96%的老年人依託社區服務實現居家養老,4%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養老。政府供養、養老保險、高齡津貼、困難失能老人護理補貼、護理人員崗位津貼、培訓補貼和機構責任保險等養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並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完善。

(四)主要任務

1.保障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各地區在制定城市建設和改造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5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範,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加快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2.綜合發揮多種養老設施作用。充分發揮各級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示範和引導作用,充分發揮其設施、人員、技術上的優勢,為入住困難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長期護理、醫療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逐步形成設施齊全、功能完備、服務規範的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網路。整合社區衛生、文化等養老服務資源,提高使用率,發揮綜合效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可以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都要向老年人開放。鼓勵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進入社區興辦或運營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個人利用自有房產等資源舉辦家庭化、小型化互助式的養老機構和老年灶及服務站等便民為老服務站點。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興辦養老事業。鼓勵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運營養老服務機構。
3.發展居家養老便捷服務。以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平台的社區養老服務是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支撐,具有社區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支持兩類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間暫時無人或者無力照護的社區老年人提供服務。各地區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樣、功能配套的要求,通過各級財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優惠政策扶持,引導民間資本和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社區養老服務,在城鎮普遍建設和改造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到2020年,全區所有城鎮社區都要建成方便實用、規模適度、可持續運作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新增床位3萬張。在服務方式和內容上,採取無償、低償、有償多種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專業化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醫療康復、應急救助等服務。在服務模式上,要支持企業和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立12349養老服務平台,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各地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市場化有償服務和志願者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以社區服務為依託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高品質養老服務。
4.加強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辦養老機構建設納入當地社會公益設施基本建設規劃,加大對公辦養老機構的投入,擴大養老床位總量,調整養老床位結構,重點發展醫養結合的醫養型老年養護機構,確保需要集中供養的“三無”和“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進入公辦養老機構養老。對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獨、失能、半失能等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支持他們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為其提供無償或低償供養護理服務,同時,面向全社會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5.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制試點。逐步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建立市場運行機制,積極推行養老服務機構公辦民營的路子,通過委託經營、股份制、租賃等形式,將公辦養老機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將經營權依法轉交非營利社會組織等社會主體經營。鼓勵盟市示範養護院、旗縣綜合養護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公辦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各類專業化的養老機構負責運營。運營機構應堅持公益性質,通過服務收費、慈善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運營費用,增強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6.切實加強農村牧區養老服務。根據自治區黨委農村牧區實現“十項全覆蓋”的要求,切實加大對農村牧區養老服務的投入,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牧區養老服務傾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村牧區互助養老幸福院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2〕93號)要求,積極推廣烏蘭察布市化德縣農村互助幸福院的經驗,在貧困老年人口較多的農村牧區社區(嘎查村)建設村級主辦、互助服務、社會參與、政府支持的互助養老幸福院,為貧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到2020年基本覆蓋全區80%以上的農村牧區貧困老年人群。積極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實現敬老院轉型升級,在保障重點優撫對象、“五保”戶優先入住的基礎上,向社會老年人開放,提高運營效益,增強護理功能,使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積極發揮老年協會等村民自治組織功能,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老人責任,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志願服務。
7.積極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定或合作設立醫療服務站點,對符合條件的要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定點範圍,鼓勵醫療單位為養老機構開展老年醫療衛生和老年病護理服務。加快推進城鄉醫保區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方便老年人看病。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包括西醫綜合醫院和蒙醫中醫綜合醫院)要開設老年病科。鼓勵興辦醫養結合的專科醫院和老年養護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免費為轄區內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定期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係,開展上門診視、健康體檢、保健諮詢等服務,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
8.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各地區要鼓勵和引導相關行業積極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務,加強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相關部門要圍繞適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文化娛樂等需求,支持企業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保健理療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開發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設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要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創新能力,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三、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措施

(一)不斷完善投融資政策

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要按照老年人數量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養老服務業建設,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自治區和盟市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總額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機構應當增加對養老服務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積極探索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自治區財政廳應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儘快建立對自治區養老服務業信貸投入風險補償基金。加強銀企合作,重點加強康復輔具、醫療、食品藥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的行業產業、老年生活設施等信貸服務。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統籌考慮養老機構建設及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需求,積極支持無障礙道路改造和無障礙交通工具的推廣套用。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各地區要落實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規定的用地政策,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對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由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村牧區集體所有土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後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經盟市、旗縣(市、區)批准後,辦理協定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畫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在實施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土地、規劃、建設及土地收儲部門要嚴格監管。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要制定落實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具體政策。對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各地區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有關收費;適當減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

1.擴大高齡津貼保障範圍。在現行保障範圍的基礎上,津貼範圍要逐步擴大到所有80歲以上高齡老人,並提高補貼標準,實現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兩項制度的有效對接,使老年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發展。
2.加大對互助幸福院建設的資助。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農村牧區互助幸福院建設納入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預算,加大基本建設資金支持力度。自治區和盟市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重點支持農村牧區互助幸福院建設、改造和設備購置。盟市、旗縣(市、區)要制定支持互助幸福院建設和運行的具體政策措施,確保互助幸福院可持續發展。
3.加大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的資助。各級人民政府要激發社會活力,積極推進民建公助等模式發展壯大養老事業,通過建設補貼、運營補貼、貼息貸款、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自治區財政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每張床位(含公共設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對於社會力量購買閒置廠房、空置學校、私人房產進行維修改造開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給予每張床位(含公共設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繕補貼;對於租賃房產開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且租賃契約在5年以上的,給予每張床位(含公共設施30平方米計算)2000元的一次性維修補貼。以上三類的補貼資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門頒發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證書》後,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給予補貼,以保障新建和改擴建的房舍全部用於養老服務。對享受財政補貼後改變用途的機構要追回已享受補貼。
4.加大對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資助。各地區新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要和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統籌規劃、同步實施,整合資源綜合利用。對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舉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自治區財政依據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已建成數量、建設規模、服務功能、覆蓋人數等要素,按照“以獎代補”的辦法分別給予資助。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也要加大力量,列支資金,積極扶持以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重點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發展。
5.加大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床位運營的資助。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制定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由自治區財政按機構等級和實際入住人數每張床位每月給予100元至300元的運營補貼。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與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享受同等床位運營補貼政策。各盟市和旗縣(市、區)也要結合當地實際,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相應的床位運營補貼。對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內安置城鎮“三無”、農村牧區“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並為其提供低償服務的,當地財政應將上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撥入養老服務機構,用於支付所需費用,該費用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生活、醫療、照料服務等費用標準部分,由其戶籍所在地旗縣(市、區)補足。
6.建立養老服務機構政策性保險制度。堅持政府支持、養老機構投保、保險公司運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則,實施養老服務機構政策性保險制度,降低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風險。推行政府、養老服務機構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費比例投保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政府對公辦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投保費用,採取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5∶3∶2的比例給予補貼。
7.建立養老護理員保障制度。為了鼓勵和吸引相關從業人員,穩定護理員隊伍,解決全區養老護理員待遇低、招聘難的問題,對各類養老機構中已取得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護理工作兩年以上的養老護理員,每人每月分別給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崗位津貼。按照政府、機構和護理員本人6∶3∶1的比例給予意外傷害投保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逐步推行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將與養老護理相關的職業(工種)列入緊缺急需工種目錄,納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再就業培訓體系,滿足養老護理員技能培訓的需求。引導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育資源,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營養調配、心理諮詢等專業人才。鼓勵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自治區、盟市利用財政資金、就業再就業培訓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採取補貼方式,加大養老護理員的培訓力度。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牧區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培訓機構,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和社會工作人才培訓中心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並將養老護理相關職業(工種)培訓能力建設納入全區公共實訓基地規劃中。各級民政部門要抓好養老實訓示範基地建設。盟市和旗縣(市、區)根據護理員的從業資格、服務質量等制定不低於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薪金及獎勵機制,穩定壯大護理員隊伍。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為護理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養老護理員可納入公益性崗位。到2020年,分別培訓10000名初級、2000名中級、500名高級養老護理人員。在社區和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購買公益性崗位,充實社區養老服務隊伍。積極扶持、培養發展各類為老服務志願隊伍,實行為老服務志願者註冊制度,支持社會服務視窗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六)完善市場監管機制

健全養老服務行業規範。嚴格執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等相關規定。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製度。健全養老服務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逐步完善養老服務業行業標準。各地區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強化對本地區養老機構的服務範圍、服務質量和服務收費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年審。
建立養老服務業定價機制和考核機制。各地區要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業定價機制,科學合理制定公辦養老機構政府定價、社會辦養老機構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及其收費標準,規範養老服務收費行為。量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
建立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和需求評估體系。要探索建立全區統一的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準確、及時、全面反映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規模、水平、行業結構等基本情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路,建立全區養老機構數據直報系統,加強養老機構信息收集、儲存、統計和分析。衛生行政部門要對老年人的健康狀況開展評估。依託自治區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生活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所有政府資助的養老項目和補助對象均必須進行服務質量養護等級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政府支持的層級類型、輪候順序。

四、切實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的組織領導

各地區應當成立由政府領導負責、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養老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分析研究養老服務業發展趨勢和存在問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切實把養老服務作為公共服務的重點,將養老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範、業務指導職責,推動養老服務業全面健康發展。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給予財力保障。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工作。價格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服務定價機制,依法確定適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範圍。教育、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金融、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依法對養老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加大推進力度,定期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各盟市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推進方案。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制定具體政策落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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