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內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範疇。
市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發布、修訂、清理、廢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制統一原則;
(二)依法行政原則;
(三)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四)精簡、統一、效能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申請立項、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合法性審查後,可以直接提請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公布。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根據內容的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用另起一段表述;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小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規範性檔案除內容複雜的外,一般不分章節。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包括“規定”、“決定”、“辦法”、“細則”、“通告”等,不應使用“條例”。
純屬工作方案不得冠以上述名稱。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範性檔案,工作完成自動失效。
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修訂後發布。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立項、協調、審查、清理、修訂、廢止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認為有必要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需向市政府申請立項。
申請立項需載明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依據,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完成起草的時間等。
市政府審批同意時,申請部門需將同意立項的批示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初稿由政府部門按其職能職責負責起草。
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由主擬部門起草,其它部門會簽;或由主擬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做到領導責任落實、起草人員落實、完成時限落實。起草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應對制定目的、依據、原則、適用範圍、實施部門、行為規範、職責、責任、實施日期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對涉及其它部門業務和職能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徵求涉及部門的意見。部門意見不同時,起草部門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經充分協商後仍有分歧的,上報草案時必須文字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研,採取書面、政府法制網站、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向市政府法制辦上報成熟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附電子文本),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另報起草說明一式六份和有關依據。
起草說明的主要內容:制定的必要性,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起草經過;調整對象的歷史、現狀和發展情況;主要條款的解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會簽、協調情況,不同意見處理結果等。
有關依據主要包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相關部門的書面意見;借鑑其他地區的有關規定等。
第三章 審查與修改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並出具法律審查意見書。
審查過程中需要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辦可以將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查: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許可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採納且未說明理由;
(四)相關機關、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採納且未說明理由。
(五)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的職權範圍;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四)是否正確處理各方意見;
(五)是否與相關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六)需要審查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送審稿過程中,可根據送審稿涉及的有關問題,要求起草部門組織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深入縣(區)、部門、企業、村社等開展調研等形式徵求各方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有關問題爭議較大,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起草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審定。
第二十六條 經市政府法制辦修改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送審稿,由起草部門按市法制辦的意見修改後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草案和起草說明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四章 審定與發布
第二十七條 報送市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內容、有效期等);
(四)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法律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起草部門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修改稿,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署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布。市政府法制辦建立的內江市政府法制網站同時對外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於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格式統一為“本(暫行)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暫行)規定有效期五(二)年”。
第五章 清理、廢止、修訂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由主管部門或規範性檔案指定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定期清理。各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將本部門組織實施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提出保留、修訂或廢止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由有關機關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管理等相關工作,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5 月1 日起施行,本規定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08年7月10日公布的《內江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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