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因素論

內外因素論(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心理學家用因果關係推論的方法,從人們行為的結果尋求行為的內在動力因素,外因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外部條件,內因是指事物發展變化的內在原因,即事物內部的矛盾性。在心理學中,內外因主要用於行為動機的研究。外因是動機的誘發條件,內因是動機的存在基礎。兩者常常此消彼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外因素論
  • 外文名: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內因,外因,內外因方法論,內外因作用原理,
內外因素論是指在唯物辯證法中認為事物的內部矛盾(即內因)是事物自身運動的源泉和動力,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第二位的原因。 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內因

內因是事物的內部矛盾,是事物變化的根據,使一個人幸福的主要是他的性格,而非外在的生活條件。所以應當培養好的性格:樂觀、自信、放得開、不計較。同樣的條件會有不同的發展,一個人能否健康成長與學校家庭社會密切相關,但更起作用的是他自己。墮落都是自我墮落。人不要為自己的行為找藉口,因為歸根結底還是自己的選擇,自己決定自己。同樣事物發展也是內因作用的結果,事物自身矛盾激化,才會不斷變革。

外因

外因是變化的條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它通過內因起作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學校里應當擇善而友之,一個好朋友的作用甚於良師。

內外因方法論

內因是事物內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即一事物與他事物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內因和外因的關係是:第一,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它規定了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勢和方向;第二,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不可缺少的條件,有時外因甚至對事物的發展起著重大的作用;第三,外因的作用無論多大,也必須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
要求:我們在觀察事物、分析問題時,既要看到內因,又要看到外因,堅持內外因相結合的觀點。對內因要給以充分的重視,對外因作"一分為二"的分析。反對割裂內外因辯證關係,忽視內因在事物變化中的根本作用而一味強調外因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單純強調內因的決定作用而忽視外部條件在事物變化中的重要作用。

內外因作用原理

在唯物辯證法中,內外因作用原理表述如下:事物的發展是內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它是第一位的,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向,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對事物的發展起著加速或延緩的作用,外因必須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由內外因作用原理可以看出,事物發展的結果可以看作是內因和外因的積,即:結果=內因X外因。由乘法的性質(2)可知,各因素相互通過其餘因素,所以說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並且內因通過外因起作用,二者沒有主次之分,只有關鍵與不關鍵之分。("共同作用",是指二者缺一不可,不是單獨起作用,在此不論證了)。
例如:怎樣才能是小麥獲得大豐收呢?這當然要從內因和外因兩方面去考察、論證了。其內因和外因是什麼?內因就是小麥的質量。這小麥一定得是良種!否則,其他所有外因都不足以確保小麥獲得大豐收。這就說明了內因的決定性作用。外因是什麼呢?外因就是土壤、水分、陽光、空氣、肥料、管理等;這些因素缺一不可!當然,內因和外因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你使用的小麥不是良種,那么,其它條件再好,也不可能獲得大豐收。假如你使用的小麥是良種,但是,其它條件很差,那么,同樣不可能獲得小麥大豐收。由此可見,內因和外因都具有決定性作用!我們不能片面地誇大或縮小、更不能否定任何一個方面的作用!有人要說:按你這么說,內因和外因不是地位平等、作用相同了嗎?那我就要回答說:是的!內因一定,外因起決定作用;外因一定,內因起決定作用。
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它是第一位的,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向,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對事物的發展起著加速或延緩的作用。果真如此嗎?雞蛋要在適當的溫度下才能孵化出小雞,雞蛋是內因,適當的外部條件是外因。如果溫度達到上千度,雞蛋還會是雞蛋嗎?雞蛋都不成雞蛋了,還談什麼內因,還談什麼變化依據、發展方向?如果溫度達到可以是原子核分裂成質子和種子的程度,世界都成同質的東西了,無機物和有機物都不存在了,更談不上變化依據、方向了。看來外因的作用已經不是第二位的了,簡直成了第一位的了。所以內因外因之間在理論上不存在誰是第一位的問題。在實際中,可能存在內因或者外因哪個因素薄弱問題,即存在是否關鍵的現實問題。
按照內因起決定作用,外因起次要作用,那么事件失敗了,主要責任應該歸內因。但是實際並不如此。例如行人正常行走,被車撞了,責任應該歸車。按照內外因作用原理,對於行人,這個人本身的存在和行走是內因,如果世界上不存在他或者他不在路上行走,而是在家呆著,就不會被車撞了;車輛是外因,沒有車輛的行駛,這個人也不會被撞。如果說內因起決定性作用,那么這個人的存在和行走要承擔主要責任,而車輛承擔次要責任。這顯然於情於理不符。這和強盜的邏輯差不多了。交通警察也不會這么判的。所以不能說內因起決定作用。歷史上卻有因為一個美女太美,導致交通阻塞,法院判該美女上街必須戴面罩的冤案。
內和外是相對立的,既然如此,那么它們應該是平等的,所以不應該對他們的地位進行排序。
內因外因可以方便問題的研究。事物本身不存在內因外因之分,只存在因素。按照內外因作用原理,一個孤立體系,不存在外因,那么孤立體系就不發展了嗎?當然我們不可能發現真正的孤立體系。所以建議將結果=內因X外因改寫成:結果=∏因素i
這樣就不會再犯"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歷史錯誤,"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錯誤根源是這樣一個哲學指導思想--"內因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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