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積極分子(漢語名詞)

入黨積極分子(漢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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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黨積極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經向黨組織正式提出入黨申請,經黨小組(共青團員經團組織)推薦、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大會研究確定作為發展對象進行有計畫培養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入黨積極分子
  • 外文名:Applicant for Party Membership
  • 屬性:政治
  • 黨派:中國共產黨
參照內容,基本步驟,相關規定,工作解疑,

參照內容

參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2014年印發)》,原《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組發〔1990〕3號)同時廢止。

基本步驟

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基本步驟是:
1、提交申請;2、黨支部推薦;3、支部與申請人談話;4、黨員與非黨員投票;5、召開支部會從申請人中確定積極分子,並報批上級黨委;6、黨委批准確定,正式進入考察期並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考察期為一年。
申請--到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是沒有嚴格時間規定的,只要單位負責這項工作的人積極到上級黨委爭取並例行相關程式就可以,即使填寫了《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很長時間,也未必會成為預備黨員,這要取決於黨委的發展計畫和是否分配給你們單位預備黨員的名額。

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組發〔1990〕3號)(1990年8月1日)
第二章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 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民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七條 黨組織要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並採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第八條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的措施。要求人黨的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培養、教育約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九條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後,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和黨內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歷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確定為發展對象後,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一條 基層黨委要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中間一般為5至7天(或不少於40個學時)。主要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檔案。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入黨材料》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集中進行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檔案,並搞好輔導。沒有經過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民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 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採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培養聯繫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織應當採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歷史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具體修改內容可參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新舊細則對照稿)》。

工作解疑

問:遞交了入黨申請書以後,最快多長時間可以列為入黨積極分子
答:由於入黨申請人的情況各不相同,黨組織對其培養教育和考察需要一定時間,因此,《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對從接受入黨申請到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時間要求未作出具體規定。實際工作中,各地各部門對這個時間要求的掌握也不一樣。為加強對入黨申請人的培育和考察,進一步端正他們的入黨動機,一般情況下,入黨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書六個月以上、具備入黨積極分子條件的,才可被推薦和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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