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押金

入職押金指勞動者入職時用人單位以押金、定金、保證金等名義要求繳納財物的行為,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勞動契約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或收取財物,違者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財物,並按每人500-2000元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用人單位常以建檔費、服裝押金等名義變相收費,勞動者可拒絕繳納並通過勞動監察、仲裁或訴訟維權。

2018年8月,某房產公司以“房管家賬號開通費”名義強制收取小鄧等9人押金,累計金額14萬餘元。因勞動契約缺失、工資經私人賬戶發放導致維權受阻。2023年原公司註銷後,婺城區檢察院介入支持起訴,法院調解促使倪某全額退還押金。類似案例中,勞動監察部門曾對某酒店收取服裝押金行為處以罰款並責令退款,部分企業通過註銷原公司、變更經營主體逃避責任,司法機關通過支持起訴為勞動者提供救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入職押金
  • 定義: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相關事件,

法律規定

《勞動契約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契約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將收取押金作為勞動者進入企業的先決條件是違法的。但鑒於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中的弱勢地位,為了迫於就業也不得不默默按照企業的違法要求去做的情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大監察和處罰力度,打擊收取押金、保證金等違法行為,保證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

相關事件

2018年8月,小鄧入職某房產公司時,公司負責人倪某說:“要上班就要交1.5萬元押金,作為‘房管家賬號開通費’,押金可從工資中扣除,離職時會退還。”她與倪某簽訂了一份內容都不讓看的勞動契約後便入職了。因中介沒有底薪,只有提成,在有提成的月份,倪某便會從中扣除一定比例作為押金,直到扣滿1.5萬元為止。2021年8月,小鄧離職,但公司一直扣著這筆“入職押金”未退還。除了小鄧,她的另外8名同事也有著同樣的遭遇,他們入職時大多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契約,工資也是通過倪某或財務的私人賬戶發放,2019年至2021年間,他們先後離職,卻一直沒有拿回這筆“入職押金”。小鄧等9人想過不少辦法維權,都因證據不足無果。勞動仲裁部門對9人的申請未予受理,因證據形式不符合受理條件等,9人的起訴材料也被法院退回。2023年2月,倪某通過簡易程式註銷了原公司,在原地址又開了一家新的房產中介公司。這下維權的對象都沒有了,小鄧他們陷入了絕望。2023年4月22日,婺城區檢察院對小鄧等9人訴倪某勞動糾紛系列案支持起訴。同年9月至12月,經法院開庭審理和組織調解,小鄧等9人先後與倪某達成調解協定,倪某當場退還了14萬餘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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