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萊雪爾憲法

克萊雪爾憲法,奧地利一八四八年革命期間國民議會制定的憲法。1848年10月維也納起義前夕,鑒於形勢緊張,奧地利國民議會遷至摩拉維亞的城鎮克羅梅日什(Kroměíž,德文作克萊雪爾〔Kremsier〕)繼續舉行並制訂憲法。制憲委員會分為兩個小組,分別制訂權利法案和憲法其他部分。12月權利法案完成,宣布主權在民,為皇帝弗蘭茨·約瑟夫一世拒絕。1849年3月4日完成憲法草案。該憲法只適用於非匈牙利的各邦。規定,設立兩院制議會,下院由選舉產生,上院由各省議會代表組成;保留歷史單元,但在其下劃分民族區,各民族區可選出代表參加帝國議會上院,以保證各民族在政治、經濟、語言和文化上的平等權利;皇帝對議會的決議只有延擱權,政府對議會負責。3月7日皇帝下令以武力解散國民議會,該憲法未得實施。同時(3月4日)皇帝頒布政府制定的憲法(史稱“強加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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