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纖反傾銷

商務部初裁決定,原產於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纖反傾銷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 決定機構:商務部
  • 時間: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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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日本、韓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徵收保證金比率

美國公司 1、美國康寧公司(CorningIncorporated)16%
2、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OFSFitel,LLC)46%
3、其他美國公司46%
韓國公司 1、韓國LG電線株式會社(LGCableLtd)7%
2、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OPTOMAGICCO.,LTD)32%
3、其他韓國公司46%
日本公司1、所有日本公司46%

案例

2004年9月7日下午1:30,首都大酒店會議廳冷颼颼的,主持人沒有太多的過渡就宣布會議開始,現場參會人員表情異常嚴肅。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以來商務部在通信行業首次舉行的聽證會,主題是光纖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這次聽證會有可能是在2005年1月終裁前的4個月內本案利害各方提供有關證據和意見的惟一機會,所以各方都分外重視。
自2003年5月7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和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向商務部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之後,2003年7月1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隨後,商務部對相關利害關係方進行了問卷調查,並對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相關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部分利害關係方先後向商務部提交了對本案的書面陳述意見。2004年6月16日,商務部對本案作出初步裁決,認定原產於上述被訴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了慎重起見,2004年6月,商務部對南京華新藤倉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發信息阿爾卡特光纖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核查,於6月22日將本案調查期延長至2005年1月1日。
在9月7日的聽證會上,日本企業以及日本政府沒有陳述對本案的意見,而韓國也只有韓國駐華使館商務處派代表做了象徵性的發言,美國則除了駐華使館商務處代表發言之外,應訴企業康寧公司、OFS費特公司以及美方的關聯企業北京康寧光纜公司、成都康寧光纜公司、上海光纖公司等分別派代表在會上發言,陳述對本案的意見。中方企業本案申請人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的代表以及富通集團、烽火科技、天津天大天財、南京華新藤倉、成都中住、江蘇阿爾發、中天科技、華倫集團等8家國內光纖製造企業聯合派出代表陳述了對本案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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