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性違約事件

先兆性違約事件是在借貸活動中,某些事件的徵兆表明借款人不履行借貸協定項下的義務只是時間問題,借款人早晚終歸要違約。這類先兆性違約事件主要有:①交叉違約條款。②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主要是借款人已被司法機關宣告破產、借款人承認無力清償已到期的債務,或將其財產讓與給債權人等。有些借貸協定還規定,如果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對其提起訴訟,並取得扣押借款人資產的判決或強制執行的命令,亦構成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③借款人公司被徵用。國有化或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被歸公有。對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提供的借貸協定,一般都把這種情況作為違約事件加以規定。因為當企業被當地政府徵用或收歸國有時,即使當地政府同意給予補償,往往不能及時得到應有的補償。補償的數額與被徵用或收歸國有的企業資產相比往往也是不相稱的。④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借貸協定一般都規定,如果情況發生了任何變化,貸款人認為這種變化會構成借款人狀況的重大不利時,即可作為違約事件處理,這也是一種先兆的違約事件。在借貸協定中規定若干先兆性的違約事件,對貸款人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它是一種早期的警報,可使貸款人及早採取必要的補救方法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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