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路借貸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先予仲裁
  • 行為人:仲裁機構
  • 法律效力:無效
  • 司法程式:不予支持
產生背景,請示批覆,司法解釋,

產生背景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台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概括其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路借貸契約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定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定製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請示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 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已於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法釋〔2018〕10號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4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粵高法〔2018〕9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網路借貸契約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你院請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
一、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逕行根據網路借貸契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定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式權利的。
前款規定情形中,網路借貸契約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式未違反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契約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此復。

司法解釋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覆。
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路借貸契約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批覆指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網路借貸契約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批覆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廣泛徵求了專家學者的意見,專門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批覆中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
一、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逕行根據網路借貸契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定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式權利的。
批覆明確,前款規定情形中,網路借貸契約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式未違反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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