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業

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業

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是指為配合國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動與重點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合作,採用出口買方信貸形式對外提供的具備一定優惠條件,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業
  • 外文名: preferential buyers' credit
  • 實質:一個行業
  • 貸款目標:促進中國與其他開發中國家合作
  • 貸款原則:合規性原則
貸款管理,貸款目標,貸款原則,貸款項目,貸款條件,基本條件,貸款申請資料,貸款程式,

貸款管理

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唯一政府授權承辦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業務的銀行,負責貸款項目的評估審查、貸款協定的簽訂、貸款發放、催收貸款本息及貸後管理等工作。

貸款目標

促進中國與其他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合作,促進開發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當地人民生活水平。

貸款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辦理相關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業務必須依據國家的法規、政策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規章制度辦理。
(二)集中辦理原則:中國進出口銀行優惠出口買方信貸業務由總行集中統一管理。

貸款項目

(一)項目符合借款國經濟發展和行業規劃重點領域要求,有利於促進借款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與中國經貿合作關係的發展。
(二)貸款項目應能為借款國創造就業或帶來外匯收入,重點投資領域為基礎設施建設(能源、交通、通信等)和高效率產業(生產、加工、農業等)。
(三)貸款項下所需設備、材料、技術或服務優先從中國採購或引進。

貸款條件

(一)利率和期限:執行優惠出口買方貸款總協定的規定。貸款期分為寬限期(含提款期)和還款期,寬限期只償還利息,還款期內本金按貸款協定規定償還,一般為等額本金償還。
(二)還本付息:每半年計息一次,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為本息費計收日。
(三)借款人按貸款總額在首次提款前一次性支付管理費;按貸款未提取的部分支付承諾費。

基本條件

(一)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
(二)具有開拓開發中國家市場的能力;
(三)經營管理、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
(四)承擔承包工程(含項目設計)項目的企業應具有對外承包經營權及我國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相關專業的甲級(一級)資質,具備在海外承包工程的經驗和履約能力;
(五)承擔產品出口項目的企業應具有相應產品的出口經營權,具有進出口貿易經驗和良好的經營記錄;
(六)在借款國合資建廠的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以及一定的涉外經營管理經驗。

貸款申請資料

(一)借款人出具的使用優惠買方貸款的申貸函;
(二)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項目必要性(目的和目標)、項目內容和範圍、投資概算、技術經濟可行性等;
(三)中外雙方執行企業間的商務契約或其他契約性合作檔案;
(四)項目投資環境(國別情況)相關資料;
(五)中方執行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簡介和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外方執行企業(進口商、外方股東、項目業主等)的簡介和有關財務資料;
(七)以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作為借款人時,應提供其營業執照複印件、簡介、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政府財政擔保意向書;
(八)其他必要資料。

貸款程式

(一)簽訂《總協定》
國務院批准國別額度,並正式對外打出後,由我行與借款人商簽《總協定》,明確借貸雙方、還款擔保、貸款用途、金額、條件、辦理程式、使用法律等事項。
(二)申請貸款
在《總協定》範圍內,由借款國政府提出使用優惠買方貸款的項目清單,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單個項目貸款條件應與《總協定》保持一致。
(三)評估
中國進出口銀行對貸款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對項目各方包括借款人、執行人等進行資信審查,對貸款項目風險進行分析,並將評審結果報送中國政府主管部門。
(四)協定簽署和生效
中國進出口銀行根據行內授權和貸款談判結果簽署正式項目貸款協定,借款人提交有關檔案,滿足生效條件後,貸款協定生效。
(五)項目實施和放款
項目實施是借款人和中外雙方執行機構的義務,在實施中未經中國進出口銀行同意不能擅自改變項目內容。
借款人按貸款協定規定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交有關單據,申請提款,銀行審核同意後將貸款撥付至中方執行機構賬戶。
為保證資金有效使用,中國進出口銀行按照項目進度發放貸款,並監督項目實施。借款人應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報告項目進度、資金使用情況等。
項目完工,借款人提交完工報告。
(六)貸款償還
借款人根據貸款協定規定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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