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債基金條款

償債基金條款是對發行各種公司債的一種規定。根據這種規定,舉債公司必須為債券的償還提存專款,以便債券到期時舉債公司有足夠多的資金用於歸還債券本息。

公司提取的償債基金,在債券到期日之前,應由公司債券的信託人(如銀行或公司)加以保管和使用,公司債的信託人在債券到期日之前可以用以再投資,但必須保證債券到期日償還債券的需要。償債基金條款並非每個舉債公司所必須規定的,但如在債券信託契約中規定這樣的條款,可以明顯地增加債券的吸引力。對公司來說,設定償債基金增加了經營的穩健性,但一個不利之處是要影響資金的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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