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公民死亡註銷戶口辦理指南

儀征公民死亡註銷戶口是由公安局受理。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式,辦理部門,辦理時限,

法律依據

根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江蘇省公安廳蘇公規﹝2010﹞1號,2010年8月16日印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九條 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辦理條件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辦理程式

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註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註銷死亡公民戶口。

辦理部門

儀征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辦理時限

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當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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