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寺被劫案

僧寺被劫案是發生於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正月間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僧寺被劫案
  • 發生時間:1731年
  • 發生地點:龍德寺
  • 發生時期:雍正九年
案件記載
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正月間,安徽毫州同州獲悉龍德寺僧人被劫,於是前去調查。據僧人海玉稟告:正月十七日夜,一夥盜匪從牆缺處進院,將其左腿扎傷,劫去銀錢衣服和豆麥等物。同州溫定瀾詳細勘察現場,並驗明受害人海玉左小腿上有竹竿戳傷一處。隨即溫定瀾依例委託太和縣知縣再行勘驗(清制,勘驗應由正印官進行,正印官因公出境,則由鄰近州縣的正印官代為勘驗),並將勘驗結果及時上報。二月二十八日,案犯陶安還、陶四麻子、陳僧、李三被抓獲歸案,又於五月初四日緝獲陶虎山到案。經審訊,這五人供稱:此次行劫龍德寺僧人海玉,是李三挑頭,另外還有五人參與搶劫,他們是:陶五、陶黑、陶來、許學和陶文。溫定瀾將這五人收監,並告各級衙門此案的進展情況,兩江總督及安徽巡撫批飭安慶按察司嚴辦此案,並要求呈報疏於防範的各級文武職人員名單。按察使王紘轉飭毫州知州嚴加緝盜,並開報疏防失職的文武人員名單。後知州尤拔世呈報疏防文職人員名單,松江提督柏之蕃將武職疏防人員的姓名通報給兩江總督。十一月初一日,兩江總督和松江提督題本參劾上述疏防武職人員。並稱,本案案犯分別依照律文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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