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取證

偷拍違法行為,又名偷拍取證,是指公民為監督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而採取的偷拍偷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偷拍違法行為
  • 外文名:Candid offense;Photographs surreptitiously the illegal activity
簡介,定義,大眾關注,源於無奈,背後的苦衷,有待規範,

簡介

偷拍違法行為(Candid offense;Photographs surreptitiously the illegal activity)。

定義

專家指出:電子產品與網際網路的發達,催生了監督取證的新途徑和新形式——偷拍,催生了“偷拍違法行為”的現象。“偷拍違法行為”的出現,雖然有利於推動依法行政,但偷拍偷錄行為,在法律上卻頗具爭議。

大眾關注

2010年9月2日剛從重慶“打假”歸來的黃志宏,收穫頗豐。“工商人員上班玩遊戲等違紀鏡頭都在裡面。”黃志宏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吳為民。
5月12日,山東曝出“法官收黑錢案”,因整個過程被黃偷拍,涉案法院領導和法官受處分;除此之外,網路頻繁曝出的“武漢交警私收‘過橋費’案”、“廣州‘咆哮哥’案”、“武漢最雷人女法官案”,紛紛以涉案人員受處分而告終。
偷拍違法行為,逐漸成為一個概念,為大眾所關注。

源於無奈

逼出來的偷拍
“為了一句話,我奮鬥了整整9年。”9月2日,在其維權工作室,職業打假人黃志宏告訴記者——他希望交警在執法過程中,明確告訴司機一句:“你有權對你的違法行為進行申辯”。為此,黃志宏打了多起官司。
黃志宏至今記憶猶新,2001年8月,他因駕車違法,被交警處以30元的罰款,交警沒有告知其有申辯的權利,也沒有開具罰單。他於是起訴了交警部門。兩名“證人”證實:交警告知黃志宏有權申辯,並開了罰單,但他不接受。黃志宏沒有證據,毫無懸念地敗訴。
一年後,黃志宏再次因違法被抓,他隨後啟動了偷拍工具。這一次,黃志宏勝訴,涉案交警受到處分。同樣的案情,9年裡重複上演多次。如今,一些通過案情受到教育的交警,開始在執法活動中尊重公民的申辯權。但黃說他還要繼續努力,爭取讓更多交警自覺尊重公民的權利。
黃志宏告訴記者:“偷拍是被逼的,個別公務部門的形象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甚至設門檻勒索財物,為了取證才進行偷拍。”
2008年,黃的好朋友開設的公司被拖欠貨款案件,在山東濰坊市坊子區法院申請執行。期間,坊子區法院執行庭法官陳本濤,向其索要19000元的“辦案經費”,迫於無奈,黃的好友只得繳納了這筆款項,但黃偷拍了整個過程。
2010年5月6日,該院副院長、紀檢組長黃良東,執行局長郭振宇,執行庭庭長趙世國和當事法官陳本濤,到武漢退費時討價還價的過程再次被黃錄像。隨後,黃將該視頻上傳到自己的維權網站,受到記者的關注,並引起輿論熱議。遭曝光後,法院處分了當事法官和領導。
“專門監督執法部門”
在黃志宏的網站上,至今還掛著眾多偷拍視頻,其中有些是黃本人拍攝的,也有的是網友拍攝的,上傳到網站上。在黃志宏的網站上,記者看到“舉報光碟直播運管亂執法”、“最雷人女法官揚言和當事人‘單挑’”、“武漢東西湖工商分局冷漠對待辦事民眾”、“天門漢北橋‘以罰代處’”等眾多視頻。據了解,大部分涉事公務人員受查處,一些正在查處中。
9月2日,黃志宏正忙於整理剛從重慶打假回來的“收穫”:因在重慶百貨超市購物時,黃志宏發現有商品印有“重慶市著名商標”,他認為該舉涉嫌違法,於是向渝中區上清寺工商所投訴,結果慘遭“踢皮球”。
從視頻可以看到,渝中區上清寺工商所一名工作人員蹺著“二郎腿”,先是告訴黃志宏商場的行為不違法,隨後又說“違法也需要責令改正”,表示不予立案不給書面答覆,並聲稱“從來不給書面答覆”。從視頻還可以看到,另一名女工作人員正在玩“偷菜”遊戲,見到舉報人毫不避諱。黃志宏稱一定舉報到底。
黃志宏很高調地從事打假工作——他希望更多的人參與到打假的行列中來,讓假冒偽劣商品沒有生存空間,讓違法亂紀的公務人員銷聲匿跡。
和黃志宏一樣,同為職業維權人的黃平國,乾脆選擇“用兩到三年時間,專門監督執法部門”。
2008年初,黃平國因購買到過期食品,於是向工商所投訴,結果被“踢皮球”。工商人員表示,黃平國購買的食品的確過期,依法應當進行查處;但是這個商場屬於外資企業,他應當到市工商局投訴。隨後,黃平國再次在市工商局吃了閉門羹。黃平國說他“氣得幾頓沒吃飯”。
隨後,從黃志宏的維權網站上得到啟發,黃平國帶上具備偷拍功能的手機,將正在興高采烈玩“跑得快”(一種撲克牌遊戲)的工作人員拍下。第二天,玩牌的工作人員受到處分,而他的投訴迅速得到滿意處理。隨後,黃平國在各地打假時,多次拍下公務人員的違紀行為。
除了職業打假人,更多的普通公民加入到了偷拍行列。
6月18日上午,廣東網友王先生在網上上傳了一段錄音,錄音顯示,網友與廣州市法制辦辦事大廳當班工作人員發生了言語衝突,該網友把態度不佳的公務員稱為“咆哮哥”。隨後,廣州市法制辦迅速責成當事人彭某作出深刻檢查,並調離原工作崗位。
8月初,有網民通過黃志宏的維權網站,投訴武漢交警利用長江大橋禁行令,收取貨車司機好處費後任其通行。知悉此事後,好友張某率先向媒體和有關部門舉報此案。8月10日,違規收費的7名交警被開除。據知情人士透露,因不同交警收取的費用不同,遭到貨車司機偷拍後舉報致事發。
8月9日,濟南“專拍哥”因媒體報導名聲大振。“專拍哥”只是拍公務車,而非公車私用。對於那些“魯O”車是否在私用,“專拍哥”坦言其管不了那么細緻,但他的很多照片是拍自酒店、娛樂場所、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門口。“專拍哥”認為:“那些停在酒店、娛樂場所門口的‘魯O’車,總不能是都在加班吧?即使不能證明是在私用,但是涉嫌。”
“我們做的,的確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打假’,更多的是對職能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監督’。當然,我們要維護個人的利益,但更大的意義絕不只是為了我們自己。”黃志宏說。

背後的苦衷

但黃志宏擔心的,是偷拍的濫用,以及有人借監督之名,行敲詐之實。一般來說,黃志宏和圈內關係密切的打假人,多半使用的就是手機,或者是具備拍攝功能的MP4等設備——這對付公職人員的違紀行為,已經足夠;黃的拍攝場所,一般也僅限於工作場所。
但黃志宏的擔心並非空穴來風:在他維權成功被媒體報導後,有人向他打聽偷拍設備是什麼、來源何方,詢問是否有紅外線偷拍儀、跟蹤儀之類的設備,願意高價購買。更有個別非法之徒,不惜一切手段偷拍,鋌而走險,這讓打假人的形象大打折扣。
2007年4月,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公務員如果“包二奶”將被撤職或開除。成都市民李飛和周華在賓館開房,設法偷拍下了一段隱私錄像,並悄悄跟蹤受害者到機關,隨後向受害者勒索5萬元。據了解,李飛、周華採用相同手段,共對3人實施敲詐,獲利2.2萬元,其中兩人為政府官員。
除了聲譽的影響,更讓打假人擔心的是人身的安全。
時常有人威脅黃志宏,“識相點,要不砍死你”。黃志宏在膽戰心驚中度過了一段時間,發現“沒將違法行為曝光出去,這才是最危險的”,往往曝光後反倒安全了。因此黃志宏告誡說,藉此去敲詐勒索是最危險的。如今,黃志宏面對威脅,已經習以為常,非常坦然。
黃平國的家人則是很擔心,一些被投訴舉報者直接威脅他,“讓你老婆和孩子出門要小心一點。”有時候,黃平國剛走進商場、超市,馬上有一幫保全圍了過來請他“喝茶”,黃平國則對此很坦然,因為他說心中還有希望。
黃平國稱:“我不是刁民,希望公眾不要用特別的眼光看我,我本可以躺在家裡過好日子。”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在推動民主法制進程。黃平國更希望,這個社會沒有他們打假人存在的必要。
而黃志宏,還在為一宗打假案而憤怒:他在家樂福超市武漢洪山廣場店購買了涉嫌違法商品,並拍攝了詳細的錄像資料,清晰地顯示了商品的具體名稱、品種、銷售時間等,但法院在判決時認為該錄像資料為孤證,拒絕採信,黃因此敗訴。
黃志宏希望,他所拍攝的錄像資料,效力等同於電子警察拍攝的錄像,黃說:“這個判決有著非常惡劣的影響,將影響到以後的打假工作,因此一定要追究到底。我已經抗訴到武漢中院,等待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有待規範

公共利益與隱私權保護
對偷拍問政新型社會現象,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新聞傳播學博士後研究員尹建國說:“隨著科技手段的發展,在法律事務中利用照相、攝影等設備固定證據的情形日益普遍。這種取證行為可能出現於民事糾紛、行政執法、刑事偵查等各個領域,公民對政府的監督、問責當然也不例外。”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問題作出了新的解釋。新的司法解釋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02年10月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也規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換言之,只要偷拍、偷錄的證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便能夠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對行政官員的監督而言,可能涉及較多的是如何處理公民的監督權、知情權與官員個人的“隱私權”之間的對立關係問題。現代意義上的隱私權一般指自然人對私人信息、私人事務或私人空間,享有的不受非法侵擾、知悉、利用或公開,以及對其私人信息自主支配和利用的權利。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隱私權的範圍並非毫無限制。在法律上,有一句名言:“隱私權到公眾利益為止。”也就是說,當個人的隱私權涉及了公共利益時,此時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優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
另外,在採用偷拍、偷錄方式收集證據或對政府實施監督時,還涉及應採用何種偷拍、偷錄手段和工具的問題。現實中,公民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可能會配備紅外線照相機、遠程望遠鏡、跟蹤儀、竊聽器、針孔攝像機等高科技設備。運用這些工具顯然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284條及國家安全法“不得非法使用偵查手段及竊聽、竊照器材”的相關規定。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雲生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們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還存在著官本位的錯誤思想,不能樹立服務型政府的理念,不願接受公民的申訴、舉報,將公民的合理主張視為無理取鬧。我們廣大行政執法人員應該改變這種錯誤認識,樹立起執法為民的意識。”
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監督機制。偷拍違法行為的出現實際上是監督途徑缺乏的無奈之舉。試想,如果能夠通過相關的法律機制監督行政行為,使政府活動真正做到公開、公正,公民的合法要求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滿足,行政違法行為能夠以法律途徑得到妥善處理,偷拍這種問政方式可能就不會出現了。
因此,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公民監督的法律渠道,才能充分發揮公民監督在維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實現社會和諧。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