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制

偵查機制

偵查機制就是指在現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實現偵查資源地有效配置和偵查人員的合理組織,以儘可能少的偵查資源消耗來實現偵查最最佳化。

偵查機制主要內容包括如何組織偵查人員參與到偵查中;如何配置偵查資源;案件偵查任務的安排;案件偵查許可權管理與質量監督;偵查人員激勵與責任約束。傳統偵查工作機制是與犯罪案件發案數少、偵查資源總量少的社會實踐相適應的;命案招標機制在調動偵查人員個體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卻不利於偵查基礎業務建設與偵查協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偵查機制
  • 框架:現行法律制度
  • 目標:資源有效配置、人員合理組織
偵查方法,組織人員,配置資源,任務安排,基本要求,

偵查方法

組織人員

有效地組織偵查人員參與具體案件偵查工作,是偵查工作機制的首要問題。偵查工作機制中關於偵查人員的組織方面,是指偵查人員通過何種方式才能參與到具體案件的偵查中去;當前主要有指派委託制、招標制、自薦制、遴選制等。
1、指派制即由偵查機關首長指派或案件當事人委託來決定哪些偵查人員參與案件偵查。這種方式效率高、成本低,能迅速組織偵查人員參與破案中去;但是,對於調動偵查人員的積極性方面卻不如招標制。指派制在偵查實踐中有幾種類型,一是劃片包乾責任制,即將偵查機關所管轄區域劃分為若干片區,分配給某偵查人員或偵查小組,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則由該偵查人員或偵查小組承擔偵查任務;二是專門分工責任制,將偵查人員按照某種標準(如其偵查經驗、專業結構等)分成不同小組,每個小組負責某一種或幾種類型案件的偵查,在刑事案件發生後,即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指派那些偵查人員或偵查小組承擔偵查任務。
2、招標制,即由偵查人員先將其參與偵查的申請與所制定的偵查工作方案向偵查機關提出,再由偵查機關對其偵查方案進行審查後,決定其是否參與案件偵查的工作機制。由於是偵查人員主動招標,因此偵查人員一旦參與到案件偵查中後,其主動性、積極性都能得到較好的發揮,偵查人員在投標前會對案情進行周密的思考並提出偵查方案。其缺點是招標所需的周期較指派制要長,從而成本高;同時適用範圍受到限制,通常是適用於那些久偵查不破的案件,若適用於突發性案件則有違背快速反應原則之嫌。
3、自薦制,由偵查人員向偵查機關推薦自己來參與案件偵查,偵查機關根據該偵查人員的偵查經驗、偵查能力以及過去的業績進行權衡,以決定其是否參與具體案件偵查工作的機制。自薦制在偵查人員參與案件偵查任務方面近似於招標制,但整個程式較招標制要簡單許多;在案件受理後,即可由偵查人員以自薦方式申請參與偵查中來。但其缺點是,如果案件好辦可能會出現眾多偵查人員爭著辦;如果案件困難,則可能出現偵查都不自薦的情況。4、遴選制,指在案件發生後,偵查機關偵查依據一定的程式與標準,挑選現有的偵查隊伍中某些優秀偵查人員或擅長偵查某類案件的偵查人員參與到案件偵查。如某些案件偵查中,由上級偵查機關決定某些偵查專家參與案件偵查。遴選制,只能適用於對優秀偵查人員、偵查專家參與案件偵查中;而不適用於眾多偵查人員參與偵查的組織形式。
5、委託制。由案件當事人,主要是受害人或其親友挑選偵查人員參與辦案。這主要存在於西方國家,案件的受害人委託私人偵探對其案件進行偵查。

配置資源

偵查工作機制的目的之一,就是實現偵查資源的合理配置,以使有限的偵查資源能發揮最大的效益。偵查資源主要是指用於偵查破案的經費和偵查所需要器材與裝備,也包括偵查所需要的情報與資料的提供;但主要體現在辦案經費的分配上。偵查工作機制中關於偵查資源配置方面,主要有辦案經費包乾制與平均分配製、按需提供制。
1、辦案經費包乾制,指在案件偵查工作啟動前,由偵查機關根據先前的經驗或某種標準加以測算或決定,對於某一種類的刑事案件分配以某一固定數額的辦案經費。如果該案件偵查所花經費的實際數額要小於所定量的數額,仍以定量數額的經費發放給偵查人員;如果該案件偵查所消耗的實際經費額大於所定量的數額,也僅以定量數額的經費發放,不足部分偵查機關並不理會而由偵查人員自己想辦法。辦案經費包乾制中的經費測算辦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偵查人員在偵查伊始決定(如在招標書中記明),二是由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前根據經驗或某種測算辦法決定。經費包乾制有利於培養偵查人員的節約意識,儘可能地降低偵查資源的消耗水平;但是,由於案件偵查工作中的情況很複雜,在偵查前精確測定某一案件偵查所需的經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可能導致有些案件實際所需要經費大於所確定的包乾經費,從而使案件偵查人員陷入窘境。
2、平均分配製,指在案件偵查啟動前,由偵查機關或經費保障部門根據某種標準或測算依據(如歷年該類案件所花經費的平均數),決定某一類案件偵查的偵查資源量。這種分配方式,有利於偵查機關對於案件偵查經費的控制與管理,但卻不是一種可取的偵查資源配置方式。理由同辦案經費包乾制;同時,也無助於發揮偵查人員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3、按需分配製。指案件偵查所需要偵查資源的數量不預先確定,而是根據案件偵查工作需要予以及時提供或劃撥。這種偵查資源配置方式是最理想的,卻也因偵查資源總量有限而難以實現。

任務安排

案件偵查任務的安排,是指偵查人員所從事偵查案件的分配方式。當前的案件偵查任務安排方式主要有隨機分派制;輪流辦案制;專門化分配製;指令辦理制。 1、隨機分派制,是指由偵查機關首長將屬該偵查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隨機分配給某偵查人員。
2、輪流辦案制,指將先偵查機關的全部偵查人員按一定規則分成若干偵查小組,並制定一份受案順序表;然後將讓各偵查小組按照順序表規定依次輪流接受案件偵查任務。
3、專門化分配製,指偵查機關將全部偵查人員按其擅長偵查案件的性質不同分成若干偵查小組,如盜竊案件偵查小組、命案偵查小組、街頭案件偵查小組等,然後將偵查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按其案件性質不同而分配給不同的偵查小組去偵查。
4、指令辦理制。對於各偵查小組都搶著辦理的刑事案件,或在受理方面存在爭議的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首長指令某個偵查小組或偵查人員辦理的偵查任務安排方式。

基本要求

案件偵查許可權管理與質量監督
案件偵查許可權管理與質量監督是偵查工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1、內部審批與同步監督制。指在案件偵查中需要採取強制性偵查措施或者秘密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需要由偵查機關內設的法制或審批部門統一審查批准並辦理相關令狀後才能辦理。未經審批部門審批的,不得採取強制性偵查、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措施。案件的質量監督工作由偵查機關的法制或審批部門同步監督;對偵查人員的錯誤或違法行為,隨時予以查處。
2、預先授權事後審查監督制。指在案件偵查中,偵查小組在承接案件偵查任務前已經得到授權,可以在偵查中根據偵查需要自行決定採取強制性偵查措施、技術性偵查措施或秘密偵查措施;或者仍須經過審批部門開具令狀,但卻無須審批部門對其進行嚴格審查。案件質量由偵查機關的法制或審批部門事後進行監督,對於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須等到案件偵查工作結束後再予以查處。
偵查人員激勵與責任約束
案件偵查的主體應當是偵查機關;作為偵查機關的工作人員,偵查人員是接受偵查機關的委託或指派才有權從事偵查活動的,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行為後果,由偵查機關承擔。但案件偵查的實際主體或真實主體卻是偵查人員,因為實際從事具體偵查行為的是偵查人員。因此,對從事案件偵查的偵查人員的激勵與責任約束也是偵查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 、
1、懲處案件偵查中表現不佳者。對於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者,或者超越期限未能完成偵查任務者,依照有關行政法規、法律或偵查人員同偵查機關的約定,追究其應擔負的法律責任或民事責任。
2、獎勵案件偵查中作出突出貢獻者。對於案件偵查中表現突出的偵查人員,予以適當的獎勵。如晉升其職務或職級(偵查員考級制),給予金錢等物質獎勵,給予精神獎勵等。
3、獎勵案件偵查中表現突出者與懲罰表現不佳者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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